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20-00096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1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9〕60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台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台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投资兴业,促进两地交流与合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台湾客商投资或台资控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落户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现代农业、科技研发和商贸物流等项目,建筑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受益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园中园建设支持。在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规划建设台湾企业园中园,支持台商积极参与产业园建设,实行抱团发展,提高产业关联度,快速形成产业链条和板块经济,使投资效益最大化。在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施资源整合,构建“园中园”共建共享。推动台湾企业园中园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资企业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台湾企业园中园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内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对园中园项目立项和财政扶持给予倾斜,逐步形成支持园中园建设的合力。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豫资公司、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用地支持。在驻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执行。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建立高效农业、观光农业设施等。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土地流转补贴。入驻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的台资企业,需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化规模种养殖业的,流转土地面积达5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分别在申报审核后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给予项目当年土地租金50%的补贴。用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支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在我市的台资企业研发机构,采购大陆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企业和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第五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可以比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支持在驻台资企业、台商资本或台资银行发起设立台资企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初创期、成长期的台资企业,助推产业链整合,带动台资企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第八条  物流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贸易展示支持。台商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为台湾企业免费提供展销展示场所。台商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牧渔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

第十条  技术投资支持。支持台湾企业或个人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驻投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支持。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驻马店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在标准、质量、品牌、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项目扶持支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入园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市级以上基础设施、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同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龙头企业支持政策。注册地在我市的台资农业企业,享受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可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局,市直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用水、电、气、热等方面可给予奖励,具体采取“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遂平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出入境服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畜牧、商务等部门对台商进口与其生产密切相关的原料、机械、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按有关规定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给予检验检疫、通关便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驻马店海关,市直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优化投资环境。设立对台企业服务窗口,建立“台湾企业直通车”制度,解决企业存在困难和问题。简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多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实现“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对涉及国家、省相关事项手续办理的,由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实行企业宁静日,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上级安排的事项,或者涉及安全、环保等事项,一律不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提供生活便利。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照顾10分录取。在我市学习、工作的台湾同胞可购买自住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参加社会保险、医疗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直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其它支持。企业上市、科技成果转化、多渠道融资、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还贷应急周转金、高层次人才及文化旅游等方面支持政策,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8〕7号)、《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等文件执行。

三、附则

(一)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我市同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对重大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投资金额按人民币进行折算。

(二)资金兑现。本政策所需奖励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三)各县区可比照执行本政策,或结合实际制定更具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委统战部、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豫资公司、驻马店海关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兑现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解释说明。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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