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0-0032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2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0〕7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6日       

 

 

 

 

 

 

 

 

 

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重大政府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设备、货物、服务采购实施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1000万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政府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进度款和结算审核等职责,也不替代项目主管(实施)单位、项目质量监督和监理等单位的相关管理职责,不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设备货物服务采购、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卫健体、农业、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按审计计划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审计委员和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含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审计机关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及监控制度 。建设、审批、管理等单位,应对审计机关开放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项目审批单位将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将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纸质及电子数据报送市审计局,实现审计对我市重大投资项目信息支撑。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前期准备 (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土地、规划手续等)、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工程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签证、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履行情况;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项目采购审批、实施程序、内容、结果及固定资产登记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预(概)算执行情况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税费的缴纳情况;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设计变更内容、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施工、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时效性、规范性。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服务、设备、物资和材料招标投标采购情况。

(六)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八)工程工期履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程索赔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公共投资绩效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十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实施审计监督,对招标控制价评审质量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评标质量、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质量进行抽查,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或者从市审计机关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备选库中选取。

委托或聘请审计费用由市财政全额安排解决(经市政府批准PPP项目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的除外),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资料和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履行项目管理与工程结算职责;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其它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按照审计署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开展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一)审计机关对于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项目前期审批材料、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与相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账;并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对,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重大项目6个月内)完成。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

(三)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特殊情况下,对于漏报、少报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申报程序,补报相关资料。

(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机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审理,并在2个月内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下列规定开展跟踪审计:

(一)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建设管理(包括工期、质量、造价、环境保护等)、合同执行、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不再另行下达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机关原则上按年度(项目工期不足一年的除外)出具跟踪审计(阶段)报告,汇总跟踪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及工程结算情况。当跟踪审计结束时间与竣工决算审计在同一年度的,审计结论合并下达。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委员会、同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对专项建设资金,行业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设备、货物、服务采购,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等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报告、跟踪审计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结论执行。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审计机关以审计信息专报等形式报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依法进行处罚;违纪违法线索,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察、司法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纪委监察或者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驻政〔200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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