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0-0032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2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0〕6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       

 

 

 

 

 

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2019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驻信用办〔2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发改委、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网信办、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法院、驻马店车务段等28个部门单位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领域企业);(2)失信房地产领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市住建局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实施。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由市科技局实施。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由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由市银保监局、市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实施。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实施。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实施。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实施。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实施。

14.限制招录(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实施。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市编办实施。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实施。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由市税务局实施。

18.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19.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20.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实施。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1.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由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实施。

2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由市发改委实施。

(三)在评优评先表彰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3.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状”、“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实施。

(四)其他惩戒措施

24.在“信用驻马店”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由市发改委实施。

25.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26.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实施。

27.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及民用航空器(特指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5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关责任人: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②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③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④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⑤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驻马店车务段负责实施。

(五)加强房地产领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房地产领域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28.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29.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0.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1.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2.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向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推送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同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推送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相关信息,在“信用驻马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联合奖惩子系统向参与本合作备忘录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对于已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印发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  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规划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应急管理局

住建局

工信局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市场监管局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建局

水利局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

发改委

财政局

人社局

金融工作局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六)项

科技局

7、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四)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六)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改委

金融工作局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财政局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银保监局

金融工作局

财政局

网信办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发改委

工信局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商务局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五十三、五十六条

发改委

财政局

住建局

城管局

交通局

水利局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财政局

住建局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人行

金融工作局

14、限制招录(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第九条

《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第二条

人社局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编办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贷款通则》第十本、二十二条

人行

金融工作局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税务局

18、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金融工作局

19、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上市公司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金融工作局

20、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发改委

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1、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2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发改委

23、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状”、“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四)项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宣传部

工会

团市委

妇联

24、在“信用驻马店”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发改委

25、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6.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财政局

27.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及民用航空器。(特指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5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关责任人: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②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③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④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⑤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

发改委

住建局

宣传部

法院

财政局

人社局

税务局

车务段

28.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29.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0.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1.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2.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房地产领域各相关

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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