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焦政〔...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焦政〔2005〕8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3月25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焦政〔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3-25 00:00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逐步加大企业改制工作力度,对搞活我市国有经济,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工作过程中存在着部分企业安置职工的资金未完全落实等问题,引发了不安定因素。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保护企业改制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改制企业的用地管理
(一)改制企业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时的程序办理。
1.改制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先行报原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时应就企业股东会、职代会讨论情况、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具体情况、职工安置及转让土地后是否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等予以说明。
2.原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对企业转让土地事宜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土地的副市长,然后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土地处置方式。
1.企业改制时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原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到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手续。
2.企业改制时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2)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现状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评估。
(3)企业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定委托转让协议。
(4)市地产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
(5)成交后由受让方与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
3.企业改制时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进行公开出让。
(三)处置土地所得的使用和管理。
1.改制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已对职工进行整体安置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按原用途转让土地的,转让所得全额归企业所有;改变用途的,从土地公开转让成交价中扣除应向政府缴纳的差价部分,其余归企业所有。
2.改制企业通过使用土地资产对职工进行整体安置取得的出让土地,处置土地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从土地处置所得中划出相当于改制时土地处置价格的资金,其中抵扣负资产部分归企业,安置职工部分由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按照企业改制时安置职工的方案落实职工安置各项费用;剩余部分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3.企业改制后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进行转让时,处置土地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未进入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生产(经营)性用地管理
(一)未进入企业改制范围的住宅、学校、幼儿院、医院等非生产(经营)性用地可保留现状,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处置,土地处置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文〔2003〕29号)精神,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范围的原有住宅用地解决困难职工居住问题的,可以按照《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在政府统一监控下,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解决。
(三)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解决困难职工居住问题的原则:一是安置必须到位,二是只对改造地块现有住户进行安置。
安置现有住户统一采用产权调换,新建房屋面积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土地出让时将安置总面积和安置用房总价格(按成本价计算)作为出让土地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建成后,交由企业对被拆迁户统一进行分配。
(四)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解决困难职工居住问题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向市房屋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和具体的建设安置方案,建设安置方案包括建设总户数、安置名单、拆迁安置协议及建设占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基本情况等内容。
2.市房屋改革办公室对申请报告和具体的建设安置方案进行审查核实后报主管土地的副市长,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对建设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公示无异议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会议纪要要求,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5.土地管理部门将安置方案作为条件,组织实施土地公开出让。
三、加强今后企业改制工作的管理,规范土地资产处置
土地资产处置坚持妥善安置职工,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城市建设、环保治理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一厂一策进行。
(一)企业改制时需异地搬迁的,土地处置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由企业提出搬迁所需土地数量,经政府研究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征地,供企业搬迁使用;企业原使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储备公开出让。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制订搬迁方案。由企业改制主管部门会同改制企业同时制订搬迁方案,搬迁方案应当包括搬迁时间、搬迁方式等,测算异地搬迁所需土地面积及补偿费用并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改委分别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和立项手续。
3.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立项手续依法办理土地征用上报审批手续。
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搬迁企业原用地进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划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原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由市财政根据研究通过的搬迁方案对搬迁企业征地补偿、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进行统一清算。
(二)其他企业改制涉及土地处置的,按照《关于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7号)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应当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使用土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改制企业取得土地之日起满1年,既无新上项目,又无需扩大现有生产规模造成企业用地闲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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