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2005〕25号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政〔2005〕25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7月07日 焦政〔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奖励自愿放弃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焦作市奖励自愿放弃
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奖励,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2002年7月24日以来领取二胎生育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主动退还二胎生育证的,也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对象:
(一)夫妻患不育症的;
(二)离婚、丧偶的;
(三)女方年龄已满49周岁的;
(四)换发过二次以上二孩生育证或生育证失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第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女孩,以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奖励的,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复查认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自接到申请3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情况属实,群众无异议的,村(居)委会负责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申请人填写申报表。村(居)委会在申请人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后,将申报表、相关资料报送乡(镇、办事处)计生办。
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并派专人在村里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与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需要医学鉴定的除外)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报表一式三份,市、县、乡各存一份。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奖励对象档案。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奖励合同。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2的比例负担。市、县财政部门按负担比例,年初列入部门支出预算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市级负担的奖励资金每半年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拨付一次。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定期对奖励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市、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中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违反本办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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