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焦政...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焦政〔2005〕28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6月29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焦政〔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06-29 00:00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建房时没有规划、土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致使无法进行权属登记,房屋所有人的房产权利不能合法化。为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要以房屋建造时的政策为准,妥善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不能以现在的法律去套过去的行为。
(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划清责任,分类处理。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建房人明知故犯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是谁的过错就由谁负责。属政策法规不健全或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的,不予处罚;对建房人明知故犯违规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受理范围
焦作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建筑尚未竣工或一个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尚有部分建筑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二)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三)建筑质量合格,不属于危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到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补办相关手续。上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认真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确认或出具证件等手续。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权发证。
五、处理意见
(一)规划手续的补办。
1. 1990年3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不再补缴配套费,不进行处罚。
2. 1990年4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按当时规定补缴配套费,并就违法情况,可依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工程总造价的5%进行处罚。
3. 房屋建成时不在规划区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后,不再补缴规划相关费用。
(二)土地手续的补办。
1. 1994年5月30日《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实施以前占用的土地,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手续。
2. 1994年5月30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占地所在级别同时期基准地价的40%补缴。其中,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和征用手续,征地补偿到位。
3. 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期间占用的土地,可依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出让金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格的50%上缴市财政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和征用手续,征地补偿到位。
(三)房屋质量监督手续的补办。
1. 属于企业或单位建房的,由建设部门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 1993年11月1日之前的工程,只对房屋质量进行认定。
(2) 1993年11月1日至2000年1月29日期间完工的工程,按当时的验评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认定,交纳工程总造价3‰的认定费用,并由建设部门按当时适用的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2000年1月30日至2004年期间完工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办竣工备案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2. 属于个人自建的住宅,可以直接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房屋质量鉴定。
3.对经过鉴定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如实记载实际情况。对不适合作为居住、办公及商业经营用房的,要在有关文件和证书中注明。
(四)契税征收。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到财政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补缴契税或办理免税手续,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
1. 经核实,原产权单位破产、撤消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或业主代表)持购房凭据、合同、契税证明,办理交易手续。
2. 行政、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在划拨土地上进行集资、合作或联合建成的房屋,面向社会出售的部分(审批手续齐全),应补缴营业税。
3.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审批手续齐全),由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应补缴营业税。
上述各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当时职能部门未发现、查究的,补办手续时不予处罚;职能部门下达有处理通知书的,按原处理通知书执行;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未下达处理通知书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上述处理意见办理。
六、办理时限
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2006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未办理者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焦作市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消防、地税、工商、企业发展服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与本意见一并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在焦作市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互相支持;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格对在建、新建、扩建房屋进行审查把关,跟踪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要加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掌握有关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避免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造成的各种问题。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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