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的意见 焦政〔2005...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的意见 焦政〔2005〕23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的意见 焦政〔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00:00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0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建重点项目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规划局减收配套费,一类用地建筑(临街商业)收费由原来的70元/平方米降为30元/平方米,二类用地建筑(邻街非商业)收费由原来的50元/平方米降为20元/平方米,三类用地建筑收费由原来的30元/平方米降为10元/平方米。
二、市国土资源局减收征地管理费,由原来征地发生总额的2.8%降为征地发生总额的2.0%。
三、市城管局和四城区城建、环卫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对需挖掘、占用道路的,各施工单位要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手续,按质按量限期修复;建筑围墙要退出道路红线。
四、市人防办全额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建设单位予以补贴。
五、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用。
六、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进行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建委代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减收,收费由原来的1.5元/平方米降为0.75元/平方米。
八、市环保局、市文化局(文物钻探)等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费用减免收取。
九、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不得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
十、未经城建重点项目服务督查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投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服务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接受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投诉。对设卡刁难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市监察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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