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焦作市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2000年8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重组的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重组且无力按《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焦政〔2000〕24号)规定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已停产一个年度以上、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市直国有、集体困难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直其它企业中原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1.市直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被新企业整体购买并接收了全部退休人员;
2.当时的破产或改制方案未涉及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没有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医疗保险费用;
3.新企业已停产一个年度以上,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且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2004年7月1日之前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档案,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破产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困难企业持本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月报表等有关材料,经归口联系企业的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财政、归口联系企业的政府部门共同审查核实,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企业或其归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享受住院和重症慢性病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年核定一次,每人按市直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110%的标准筹集。
第六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解决。
困难企业无力解决其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可提出借款申请,经归口联系企业的政府部门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企业经营好转时应及时归还。企业确实无力归还的,由市财政部门和归口联系企业的政府部门负责在企业改制财产中扣除并归还市财政;进入破产程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负责档案保管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在原国有、集体单位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其住院统筹医疗费由市财政解决;达不到以上工作年限的,市财政按退休人员工作年限占规定工作年限的比例解决,其余部分由其本人负担。
第七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情况。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外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按照《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九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暂定为一个缴费年度,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好转的,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正常参保形式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 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焦政办〔2001〕66号)及《焦作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焦作市市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焦政办〔2005〕2号)的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个人负担,由归口联系企业的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负责统一收集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焦政〔2005〕43 号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政〔2005〕43 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9日 焦政〔2005〕43 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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