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从预算编制、执行到绩效评价各环节紧密衔接、相互协调、完整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扩大我市“效能革命”成果,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含义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管理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促使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绩效观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评价范围及内容
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是全市使用财政资金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和项目。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效果评价、单位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
三、评价主体
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本着“谁管理、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单位。
上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特定项目的评价工作。
四、评价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坚持真实性、科学性、效用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科学性原则指绩效评价应根据不同部门、不同支出类别和项目特点,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标准,客观、公正反映财政支出综合绩效;效用性原则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评价,要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者的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五、评价方式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式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两种。
部门(单位)自我评价是指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在项目支出完成后,按照规范程序和方法对项目支出所实现的绩效目标与预定目标进行分析比较而进行的评价。财政部门重点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财政支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在资金使用单位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实现的绩效目标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出具项目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报“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预算编制提供参考。财政项目资金经过绩效评价,对效益好的予以表扬,并对下一预算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差的项目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下一预算年度同类项目资金予以调减或取消,同时列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重点监督对象,予以监督。
(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在项目支出完成后要按时报送自评报告。对逾期不报送项目资金自评报告的,视同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可暂停或缓拨经费,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评价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作决策参考。同时提交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作为对项目单位业绩考核的有关依据。
(四)评价结果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增强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七、组织领导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直接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各有关部门搞好配合。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中哲(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恒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备锋(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郭维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钢金(市人事局局长)
杨维军(市监察局局长)
刘政良(市审计局局长)
申相臣(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新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新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八、评价工作费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管理行为,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任何评价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程序等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化我市“效能革命”活动的一项新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焦政〔20...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焦政〔2005〕14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焦政〔2005〕14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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