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焦政〔20...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焦政〔2005〕22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焦政〔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道路运输市场,进一步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优化场站布局,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场站社会化服务功能,杜绝站运不分和垄断市场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04〕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放开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改革场站投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政府规划、行业管理,实现场站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改革目标
建立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站运分离的道路运输场站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体制,形成以市场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多元化场站投资模式,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道路运输场站作为社会的公共资源,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其经营管理必须体现公平原则。运输场站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运输经营者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场站经营,场站经营者亦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运输经营。现有运输场站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经营的,要与主管部门脱钩,通过出售、拍卖和吸收社会资金参股等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独立经营;属于国有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的,实行产权分离,使场站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属于股份制或民营运输经营的,要对场站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售让部分股权,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必须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使用场站的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等。
(二)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放开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以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定项目业主。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积极性。
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审批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强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道路运输场站与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城乡公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旅客和货物集散、换乘以及其他运输方式场站的衔接,合理布局,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在城镇规划区建设道路运输场站,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场站建设的规模、标准必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城区场站建设项目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乡镇场站建设项目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有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
(四)监督管理改革。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场站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质量差或不公平服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配套政策
(一)职工安置。
改革后新公司全员接受并妥善安置现汽车站全体在册职工,按规定续接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对退(离)休人员进行管理,改革后不造成新的下岗和裁员。
根据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和焦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革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革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新公司批准,可实行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二)优惠政策。
客运总站是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服务行业,是1999年11月由市运管处与河南省新河农场签订15年租赁合同开始兴建的,2004年12月24日开业启用时已满五年,仅剩10年 间,企业以后改造投入问题受到严重影响。按照《关于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国有资本退出出售底价确定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2号)中“市国土资源局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客运总站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问题”的要求,对市客运总站利用的土地进行征用,并划拨给市客运总站。企业负担征用土地补偿的有关费用,免去相关的配套费用。
根据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精神,原汽车客运站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改革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哲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会生、市交通局局长张建国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交通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建委、规划局、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郭印慈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审查企业改革申请,指导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维护企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场站改革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又要保持稳定,确保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按期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客运场站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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