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 焦政〔2005...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 焦政〔2005〕21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 焦政〔2005〕21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通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全市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县(市)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征稽机构和人员编制,待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当地同类机构标准确定。
新组建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征稽人员一般应从现有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在职在编征稽人员中择优录用(录用方案另定)。对未被录用的在职在编征稽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安置。
撤销各级交通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原各级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及设施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
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征收计划的制定和超收资金的管理。
从2005年开始,各县(市)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分解确定。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要认真组织征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对省管汽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超计划收入分配市留成资金,市、县(市)按三七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干线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可根据规定按一定比例对征稽机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县(市),由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其年度公路养护切块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对市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超计划收入部分,市、县(市)按三七比例进行分配,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超收分配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地方道路建设、养护以及征稽机构经费补助和奖励,公路运输管理费超收分配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市)交通行业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县(市),由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年度征收计划内留成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四)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车购税征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时,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作好交通规费的征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交通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稽查计划进行稽查,严禁公路“三乱”行为。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带标志,同时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推进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对偷、漏、欠、逃交通规费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罚款票据由市交通部门统一发放、核销,罚款收入统一上缴财政。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严肃处理。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规定,不徇私情,按章征费,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留、挪用交通规费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以罚代征等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紧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发改、财政、公安、编制、监察等部门要支持配合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认真落实有关改革意见。要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交通规费和通行费征管工作的业务不断、秩序不乱、费款不流失,确保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按期完成。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