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07〕22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07〕22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2%,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五”末下降13.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把结构调整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基本途径。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为突破口,全面实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依法节能,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建设,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三)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我市2005年工业企业能源消耗占全市的80%以上,火电、建材、有色、钢铁、煤炭、化工、造纸、皮革(皮毛)等行业又是工业中高耗能、高排放的重点行业,2005年能源消耗、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的89%、72%、66.3%,是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火电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关闭改造小火电机组38.65万千瓦,其中2007年底前关停小火电机组8.95万千瓦。有序推进小火电机组进行秸秆发电或背压式供热机组改造。加快拟建电厂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一至二个大型高效机组的电厂,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到2010年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13.7吨标煤下降为11.2吨标煤,下降18.2%。加快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农村中低压网络完善工程建设,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积极做好优化发电调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前,凡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各类燃煤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减排二氧化硫4.6万吨以上的能力。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要实现全市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建材行业。2007年年底前淘汰所有机立窑,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70万吨,实现节约能源28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15万吨。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要由目前的130kg标煤下降为110kg标煤。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加装余热发电装置,鼓励有条件的水泥机立窑企业在原有场地上利用原有粉磨设备改扩建100万吨以上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实现到2010年水泥工业单位产值能耗由7.98吨标煤/万元下降为5.82吨标煤/万元,下降27%。在耐火材料行业加快燃煤倒焰窑节能改造,推广节能隧道窑。在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淘汰倒焰窑、推板窑、多孔窑等落后窑型,推广辊道窑等先进技术。
——有色金属行业。加强电解铝废气治理,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全电流不停电等技术。在电解铅、锌行业全面淘汰落后冶炼工艺及设备和落后收尘方式,2008年年底前淘汰环保不达标或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实现到2010年行业单位产值能耗较2005年底下降32%。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不含5万吨),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等先进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钢铁行业。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予以淘汰,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其他落后装备。现有钢铁企业要推广煤粉富氧喷吹、蓄热式轧钢加热炉、连铸连轧以及自动化控制等先进技术,鼓励建设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并配套化产回收系统。2010年钢铁行业万元产值能耗由2005年的1.97吨标煤下降为0.85吨标煤,下降56.9%。
——煤炭行业。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鼓励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提高机械化采煤率和回采率,2010年回采率达到80%以上。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提高煤炭生产综合经济效益和节能水平,实现到2010年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1.8吨标煤下降为1.57吨标煤,下降12.78%。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2010年煤炭入洗率要达到75%以上。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水等综合利用,2010年矿井水利用率达到40%以上,煤层气利用率达到60%以上计1亿立方米,煤矸石利用率达到85%以上,煤泥全部实现综合利用。
——化工行业。积极推广离子膜法烧碱,新建和改造项目不得采用金属阳极法工艺。2008年前合成氨、尿素和甲醇生产全面淘汰低压链条炉、老式煤粉炉、2.6米及以下造气炉等造气工艺,淘汰低效率吹风气回收装置。2008年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2010年前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2007年重点对3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化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到2010年万元产值能耗由2005年的2.47吨标煤下降为2.08吨标煤,下降15.6%。
——造纸行业。2007年年底前所有草浆造纸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黑液碱回收装置或其他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工艺技术,否则依法予以关闭。2008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10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禾草类制浆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淘汰落后制浆产能 9.6万吨、落后造纸产能45.3万吨,减排COD 0.50万吨。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包装用和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皮革(皮毛)行业。加快我市皮革行业集中制革、厂内污水分类治理与区域污水集中治理。2007年年底前关停没有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的皮革(皮毛)生产企业。2009年年底前原皮加工产生的脱脂、浸灰脱毛、铬鞣等废水和制革废水必须采取单独处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20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250万吨标煤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督促并指导所有重点能耗企业于2007年底编制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企业必须设立节能机构,年综合能耗不足5000吨的企业要设立专人负责节能工作。重点企业应积极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一月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我市“十一五”时期小火电、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和年度关停任务,明确企业名单,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列入国家、省和市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
(六)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投资。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关。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七)推进建筑领域节能。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年底前,市辖区的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机集中供热条件的市、县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要达到65%以上。
(八)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辟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或优先行驶通道,推进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和智能化交通系统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生物柴油等石油代用技术。
(九)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对黄河海河流域造纸、皮毛(制革)、化工(化肥)、酿造(酒精)、制药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进行深度治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豫政〔2007〕46号文要求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皮革等企业,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监管,发挥污水处理厂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保证省控出境水断面水质达标。
(十)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年底前所有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5万吨/日,2010年形成年削减COD1.5万吨的能力。开工建设焦作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内负荷达到合理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正常运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市、县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全市新增垃圾处理场6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1740吨/日,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十一)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建立高效的耕作制度,实行免耕或少耕,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秸秆还田技术,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试点工作。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推广节能养殖模式,推行大型节能环保养殖基地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大力推行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2008年6月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市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畜禽养殖、加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2010年全市农村沼气用户达到12万户以上。在有条件的山区,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实施“以电代燃料”工程,加快推进博爱县、沁阳市等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
(十二)推进政府机关带头节能。政府机构要发挥节能导向作用,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努力降低机关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为社会节能减排做出表率。突出抓好节约用电,严格执行办公场所空调温度设置限制制度,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和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坚决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注重从源头上节约能源,重点抓好机关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时淘汰高能耗设备。在进行基础设施改造、购买和更新设备时,要严格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强公车使用管理,进行集体公务活动的,提倡集中乘车;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
(十三)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大节能工程,加速焦煤集团千业水泥余热发电项目、焦煤集团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风神轮胎能量系统优化工程、昊华宇航能量系统优化工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回收综合利用及节电项目、沁澳铝业铝电解能源系统优化等重点项目建设。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纯低温余热发电、大型铝电解槽全电流不停电技术、强化烧结法工艺等核心技术的推广转化工作。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严格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积极推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对工业生产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对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促进自备井的关闭。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以增加农民节水意识。积极稳妥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搞好两部制热价试点工作。改革电价管理制度,把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认真执行脱硫电价有关政策,加大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地方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用于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六)完善支持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超能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十七)严格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把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或企业实行局部限批、企业限批,暂停安排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改进节能减排监管机制,成立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节能部门要制定我市主要行业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统计部门要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强化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监测,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节能指标公报工作。环保部门要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快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2007年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粉尘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部门联网。
(十九)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实行公布制度,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一)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二十二)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持久开展各项节能环保宣传。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加强政府机构设施节能和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推动公务车节油,广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并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市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