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焦政〔20...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焦政〔2007〕18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02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焦政〔2007〕18号) 发布日期:2007-11-02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曾培炎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批示精神,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近期和中远期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符合我市城市发展的实际。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观念。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坚持“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优先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快速公交系统为主要载体,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公交基础设施,提高公交运营质量,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规范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纳入、四个优先”(即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投资补贴计划,实行规划优先、场站建设优先、道路专用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促进我市城市公交车辆上档次、服务人性化、线路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
(二)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2007年—201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线路准点率达到85%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大于50%。乘客候车时间在中心城区为4—8分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万人公交车拥有率达到9标台。
中远期目标:2011年—2020年,通过地面快速公交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公共交通系统。在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线路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到80%。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5%以上,万人公交车拥有率达到12标台以上。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目标。
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场站建设、公交线路设置等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拿出具体方案。
三、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在2007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焦作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编制任务的按期完成。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要考虑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在规划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加快中心城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调度亭的建设,凡新建道路同步考虑公交停靠站等配套设施。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逐步使现有占道转乘的公交车发车点、停靠站全部退道进场。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根据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十一五”期间,在城市建成区新增8个综合公交停车场,在大型商业区、居民区、火车站等地配套建设11个公交枢纽站及首末站、调度站,新建6个油气站,总占地面积355亩;完成建成区公交候车亭、站牌设置700组。
(二)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要在符合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三)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市道路建设中,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公交专用道系统建设作为重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口专用线、单向优先专用线等,市区主干道统一按规范设置港湾式候车站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现有道路要设置公交优先通行标志,交通管制路口要取消对公交车辆的转弯禁行限制,实行公交路权优先。
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和专用路权。公安部门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
五、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运作机制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营运安全的行为。
(四)加快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公共交通企业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乘客能够及时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规划部门要科学合理规划加气站布局;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纯加气站建设的审批工作,满足公交车尾气治理环保要求。公共交通企业要积极推行高动力性能、低消耗、低污染、低地板环保型的绿色公交车辆。
(五)创建优秀公共交通企业。公共交通企业要强化管理,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要提高公共交通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规范操作、安全营运,实施人性化服务,争创优秀公交企业,提高公交服务整体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对公交换乘枢纽、场站建设、车辆更新以及公交智能化等科技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建设等部门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每年年初对公共交通企业上一年运营成本和费用进行核算,合理界定和计算因价格限制和油、气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亏损部分政府给予补贴。
(三)建立承担政府指令性、公益性任务补偿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离休干部、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警察免费乘车以及学生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测算后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每半年给予经济补偿。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证件管理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科学合理核定票价。确定票价时,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出行负担,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
(五)享受减免相关费用政策。公共交通企业新建停车场、车辆保养厂、首末站、枢纽站等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给予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年检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酌情减免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检查、监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不断推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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