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 焦政〔2006〕...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 焦政〔2006〕23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9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 焦政〔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8-08-29 00:00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稳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强市地位,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发〔2006〕7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焦发〔2001〕13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基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出口奖励基金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培训外贸人员、扩大出口等活动。
二、扶持对象
全市有外贸经营资格的登记备案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优先支持高新技术、机电、农产品出口企业。
三、使用范围
(一)奖励
1.出口商品奖
对全市有外贸经营资格的登记备案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以该企业最高出口年度的出口额为基数进行奖励。一般出口商品年出口额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对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另外,对当年有新增出口实绩的企业,在对其出口商品奖励的基础上,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下者再奖励1万元、100万美元以上者再奖励2万元、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者再奖励3万元。(本奖项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2.外贸出口贡献奖
(1)较上年出口增幅超过全市出口平均增幅的出口企业;
(2)一般出口产品年度出口在3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1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3)当年出口收汇率在80%以上的出口企业;
(4)当年没有发生重大走私、逃套汇、偷骗税等违法案件,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的出口企业。
对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的企业,按出口额、增幅比例的排序每年分别设立出口状元企业奖(1名);出口先进企业一等奖(3名);出口先进企业二等奖(5名);出口先进企业三等奖(10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开拓国际市场奖
对当年新增国际市场的企业进行奖励。新增国际市场指该企业产品从未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出口过,现在出口到此国家或地区,且形成稳定出口的市场。
根据企业当年新增国际市场的国家和数量及出口额度,年底由市政府综合评定出受奖单位。奖励金额为2-10万元。
对同时符合以上三个奖项条件的单位、企业,按最高奖金额的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补贴
1.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贴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贴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2.分担企业国际贸易风险补贴
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实行补贴。企业目前已享受国家10%(其中农产品为40%)、省50%的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在此基础上,我市再为农产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补贴差额部分的80%、一般产品补贴差额部分的70%;为我市新增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在出口当年度提供全额的信用保险保费支持。
3.支持焦作二类口岸建设
对在焦作二类口岸出口的企业进行补贴,月出口不超过10个集装箱的每个集装箱补贴150元,超过10个集装箱的每个集装箱补贴200元;对从焦作口岸出箱的货物代理运输公司进行补贴,月出箱不超过50个集装箱的每个集装箱补贴50元,超过50个集装箱的每个集装箱补贴100元。
4.加大对外贸人才的培养力度
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由商务部门负责每年免费为市内进出口企业举办两期外贸培训活动。包括加工贸易、国际业务结算、进出口实务和如何开拓国际市场等知识的培训。
四、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扶持时间和范围
市政府对市直(包括五城区)单位和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扶持范围内的项目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对县(市)单位和企业给予相应标准50%的扶持,其余50%由各县(市)配套。
(二)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资金申报和审批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审核并商市财政局,确定奖励金额。
(2)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企业于当年3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项目补贴计划并予公示。
2.资金划拨
(1)奖励项目每年拨付一次。每年3月底前,按前述程序确定奖励金额后,市财政局将核批的资金划拨至奖励企业。
(2)补贴项目每季度拨付一次。项目企业在实施完成补贴项目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拨付申请,市商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将核批的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企业。
五、其它事项
1.六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各县(市)具体扶持意见。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