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创新有关政策(二)

十三、从2005年起,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除了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以外,还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对优秀项目进行奖励。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要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对达不到科技投入比例的,市科技三项费用对其项目不予立项支持。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财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的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发[2004]2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2004年15日)第三款(九)。

 

十四、设立政府科技进步特别奖,对在我市经济建设中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很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员重奖10万元,每2年奖1次。—摘自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发[2004]2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2004年15日)第四款(十三)。

 

十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要求,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创新资金。—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文〔2005〕100号《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一款(一)。

 

十六、贷款贴息按项目验收后实施周期内贷款利息的50%至10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进行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省创新资金资助总额的50%。—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文〔2005〕100号《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三款(一)、(二)。

 

十七、省辖市科技工作要突出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重点是为当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产业以及基础工业、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或产业集群、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卓有成效的服务。要支持科技部门建设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加速科学技术知识、成果和信息向生产领域的转移,普及科学技术。 县(市、区)科技工作要以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促进支柱产业、优势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普及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要切实加强县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提高科技部门服务自主创新的能力。—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2006年5月22日)第二款(17、18)。

 

十八、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点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2006年5月22日)第四款(20)。

 

十九、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2006年5月22日)第四款(22)。

 

二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民营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步伐,引导创新资源向各类园区聚集,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和产业集群。省定百户重点企业、50户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其他研发机构。—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2006年5月22日)第四款(23)。

 

二十一、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摘自国务院国发〔2006〕6号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四款(22)。

 

二十二、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摘自国务院国发〔2006〕6号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四款(23)。

 

二十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1.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2.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3.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优先予以安排。—摘自国务院国发〔2006〕6号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五款(27、28、30)。

 

二十四、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摘自国务院国发〔2006〕6号 《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六款(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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