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创新有关政策(一)

一.国家和省重点企业2000年底前都要建立健全技术中心,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固的开发经费来源。经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享受独立性科研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1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款。

 

二.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要占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建有技术中心的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医药类企业要分别达到8%和10%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在科技、经济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要把技术开发投入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成效的重要内容。—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1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款。

 

三.转制的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科学事业费以2000年为基数,保持5年。科学事业费的总量按规定的比例增加,重点用于转制单位的研究开发和对成果产业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安排一定的转制专项资金,支持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制,主要用于分流人员、社会保障补助金等。转制过渡期内的科研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I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八款。

 

四.省级科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I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款。

 

五.继续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确保省级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0年达到6%。2000年后,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省级科技基本建设投资占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每年要达到2%,2000年后,随着科技基本建设规模扩大逐年增加。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各市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增加科技投入,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及科技产业化。—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I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十三款。

 

六.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国税部门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国税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按财税率[1999] 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I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款。

 

七.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单位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连续3-5年从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股份制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5%的股份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股权收益和奖励,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摘自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科字【2000】 2I号《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十九款。

 

八、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扶持政策。凡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摘自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发[2004]14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2004年6月16日)第二款(3)。

 

九、加大政策扶持,加快机制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要把技术创新能力作为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指标之一。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其中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2%以上,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该项费用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其经营范围除法律明令禁止的以外均可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研机构联合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占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发[2004]14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2004年6月16日)第三款(8、10)。

 

十、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产出与转化的激励机制。要落实国家有关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科技人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获得不低于30%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直接实现产业化的,可以获得50%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以专利技术,采取信托、质押、拍卖、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资融资。—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豫政办[ 2004]26号《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第五款(十三)。

 

十一、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其中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2%以上,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8%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费用,该项费用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因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豫政办[ 2004]26号《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第六款(十四)。

 

十二、企业技术引进所需进口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企业引进技术的人员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摊入项目成本。—摘自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发[2004]2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2004年15日)第二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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