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摘自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节(1)。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摘自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节(2)。
三、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摘自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章节(4)。
四、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单位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连续3-5年从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股份制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5%的股份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股权收益和奖励,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摘自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发[1999]32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9年12月 16日)第七款(26)。
五、经法定机构评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约定。科技人才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实现产业化的,成果完成人可获50%的知识产权。—摘自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发[2004]9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4年5月17日)第五款(15)。
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由投资各方商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及转化人员。科技人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获得不低于30%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直接实现产业化的,可以获得50%的知识产权;成果在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没有实现转化的,向社会公开无偿转让。—摘自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发[2004]14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2004年6月16日)第四款(18)。
七、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三个月内,要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的,应按许可净收入25%的比例,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按实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净收入的5%,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净收入的1%,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采用专利权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可按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企业注册登记时,重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原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要进行评估,评估后作为资产重组部分作价入股,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政文〔 2004〕193号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第四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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