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速我省科技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对科技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厅是全省科技企业认定和审核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方法

 

  第四条 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明确的科技开发及生产经营方向和范围。

  2、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

  3、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科技投入(指用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及人才培训、科学管理的投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6.技术性收入(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收入,以及技术入股的增值和中试产品收入等)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研究开发与引进成果转化的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议上。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8、企业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生产、经营、技术、财务、劳动等方面有明确、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9、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

  第五条 科技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填写《河南省科技企业认定(审核)申报书》,报送所在县(市、区)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河南省科技企业认定(审核)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科技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经省辖市科委和郑州、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审核认定。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由省科技厅颁发科技企业证书和标牌。科技企业证书和标牌由省科技厅统一制作,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科技企业证书是企业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三章 检查审核

 

  第九条 由省辖市科委和郑州、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对已认定并颁发证书的科技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审核,并将检查审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检查审核不合格者,报省科技厅审定后,取消其科技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科技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省辖市科委办理检查审核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河南省科技企业认定(审核)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企业证书副本;

  4、本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O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科委、郑州、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认定和检查审核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郑州、洛阳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禁利用科技企业认定和检查审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企业或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l、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

  2、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科技企业证书、标牌;

  3、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胸私舞弊;

  5、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科委《河南省关于认定科技企业和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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