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焦...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焦政〔2009〕7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4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焦政〔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4-14 00:00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等级或阶次,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内部制约和政府监督机制,使比较原则、宽泛的规定具体化,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有效地控制和解决行政处罚不公的问题,从而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把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要求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四)法律规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要求:
⒈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⒊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⒎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制约制度。
1.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照。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可以作出例外裁量。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执行下列监督检查制度。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1-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 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依法纠正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审查、纠正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4.行政处罚检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5.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效开展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全年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2009年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项准备工作,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明确部门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抽调专门力量,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规划、监督、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按照省政府57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投诉制度、重大具体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检查制度、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制订全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学习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和要求作为培训的重点,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全面了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细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中,要强化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按照省级部门制定和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象,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滥施处罚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追究执法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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