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节约能源法》、《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5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焦发改资源[2008]22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节能工作,加快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十一五”期间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2%的目标,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完成该项任务是各级政府、有关企业和公民应尽的责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响应各级政府政策要求,做好企业内部节能工作。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是节能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加速推进。 二、内容要求: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以企业为主。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等国家标准和我省《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地方标准开展能源审计,并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总体发展思路,编制节能规划。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能源审计报告编制提纲》、《企业节能规划编制提纲》,尚未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企业的节能规划原则上规划到 2013年,同时节能规划中应明确提出实现 “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具体措施及分年度计划。 三、时间要求: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务必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 对不按照要求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或者未能按时完成编制工作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市发改委将暂停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将收回认定证书,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 联系人:李世萍、苗 强 电 话:2855327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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