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作市城区省市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发改收费〔2009〕558号 市教育局: 你局《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对幼儿园实行等级收费管理的请示》(焦教发[2009]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13号)精神,在对全市16所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成本测算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及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地市同级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经发改委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城区省市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市实验幼儿园:托费每人每月280元;市第二幼儿园:托费每人每月180元;市第三幼儿园:托费每人每月180元;马村区幼儿园:托费每人每月110元。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保育费、杂费及冷暖气费。生活费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据实收取。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和低保家庭的幼儿,幼儿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三、你局接文后,应督促相关幼儿园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你局要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全市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教学条件和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切实为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五、本批复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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