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下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孟州市、沁阳市、马村区发改委: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9]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计划安排我市2009年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3个,2009年计划下达投资25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20万元,地方投资135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总体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十一五”期间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文件要求,坚定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扎实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此次安排项目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三、建设任务和安排原则:要通过新建和改扩建,重点支持暂无服务设施或设施功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地和县级市、市辖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功能。地方各级政府应筹集资金为服务设施配置所需的各类设备。    四、补助标准:要参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综合服务设施基本建设标准,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各地要根据当地需要提供服务的残疾人数量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建筑规模,安排地方投资。总体上,中央补助西部地区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80%,中部地区不超过70%。对特殊困难地区的补助按中央有关文件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投资力度,安排更多投资,改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条件。中央补助的建设项目必须一次性建成,不留缺口。    五、工作责任和管理要求: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此次下达的年度中央投资规模计划要求,会同残联等部门抓好项目实施。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等。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快完善开工条件,对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补助投资。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请会同当地残联等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并于每月26日前按要求分别向我委(投资科、社会科)、市残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焦作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二○○九年九月四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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