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开工项目月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文件 焦政项字[2010] 4号 各县(市)区项目办(发改委、经发局): 为全面加快项目建设,提升项目投资的质量和效益,从2010年继续实行新开工项目月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公示的范围。各县(市)区当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 二、公示项目申报。各县市区项目办每月要如实报送本辖区当月新开工项目情况,填写新开工项目报表(附表1)。今年首次报送的时间为2月26日,以后每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项目办。年终考核以正式文件报送的范围为准。 三、公示方式。按月在《焦作日报》上进行公示。 四、项目核查。由市项目办每月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当月新开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核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登报。 五、回头看。每月各县市区项目办要将当年已登报公示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上报市政府项目办(附表2)。每月市项目办核查新开工项目时,对已登报公示的项目进行抽查。 六、考核奖惩。把新开工项目继续作为年度项目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集中考核。 附件:1、1000万元以上新开工公示项目报表和新开工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xls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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