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焦作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效益,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焦作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焦作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规范焦作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称转型专项资金) 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型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资源城市转型的专项资金,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管理。 第三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复式预算,并按照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绩效评价和监督审计等规定程序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五条 凡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为确保转型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按上级确定的转型专项资金的适用原则,结合我市推进城市转型的具体要求,将我市获得的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第一部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部分为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科教文卫以及劳动保障等项目建设和转型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的融资贷款贴息补助和创新平台建设补助。 第九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转型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经营性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应按“十个百分之百”的管理要求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同时应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申请转型专项资金的意见。 3、项目单位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接续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 2、项目应办理备案或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并获得土地、规划、环保等各项许可手续,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已经落实。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并提供利息支付凭证。 4、该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 5、项目单位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接续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平台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政府的确认。 2、项目单位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接续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和创新平台建设补助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转型专项资金使用安排,通过专家评审等形式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牵头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建立月报制度,由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下年5月份上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转型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呈送请验报告,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竣工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请验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二条 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凭验收意见到市财政局办理剩余专项资金的拨付。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再向验收组提出验收请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中央停止拨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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