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发改委: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9]1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计划共安排我市2009年计划投资537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347万元,地方投资190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总体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文件要求,坚定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扎实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此次安排项目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三、建设任务  (一)服务站设施建设。新建乡(镇)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技术服务能力,部分服务站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二)服务站设备购置。为县级服务站配置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服务所必须的手术、检验和筛查设备。    四、中央资金安排原则和补助标准  (一)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基本建设条件。要按照填平补齐、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考虑土建项目和设备购置,合理安排补助投资。  (二)土建项目。应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关于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财力和当地工程造价水平,确定具体补助方案。总体上,中央补助西部地区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80%,中部地区不超过70%,东部地区不超过30%。  (三)设备配置。依据《规划》确定的生殖健康和优生筛查设备范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购置的设备品目及数量。中央投资年内必须支付完毕。  (四)中央补助的建设项目必须一次性建成,不留缺口。    五、工作责任    土建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计生等管理部门实施,服务站设备由省计生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招标,地方用于购置生殖健康和优生筛查设备的资金,可与中央投资统筹考虑。    六、管理要求。要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等。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中央投资尽快发挥效益。    七、请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计生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并于每月26日前按要求分别向我委(投资科、社会科)、市计生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焦作市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乡站土建和设备表    附件二:焦作市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县站设备表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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