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焦政〔201...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焦政〔2010〕7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焦政〔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5-28 00:00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基础薄弱、公众知晓率低、覆盖面不高、供需矛盾明显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律援助服务社会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责任,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物质保障、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社会影响能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总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实现应援尽援,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焦作新跨越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律援助无偿性原则;严格履行政府责任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与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省级财政保障与同级财政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在城镇达到80%以上,在乡村达到75%以上;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全市总人口的40%以上;建成城镇半小时、乡村1小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圈”,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质量大幅度提高。到2015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水平基本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重点任务
(一)建立“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要围绕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考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与完善“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不断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按照善于策划、广泛传播、持之以恒的要求,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注重对基层农村的宣传,注重对目标群体如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工人、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行政村、大型社区、厂矿、劳务市场、交通要道和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宣传版面、公益广告宣传牌等,同时,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和焦作市“农民工节”等节日,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入广场、学校、军营、工地等场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大力推广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室、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受理点、法律援助联络站等机构建设,增加便民服务窗口,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积极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证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要建设标准化法律援助接待室,设立无障碍通道,聘请手语翻译,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进行法律咨询。确保“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畅通,依法解答群众咨询,提升服务水平。
(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实现应援尽援,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和时间,办理好突发性、群体性、信访涉法涉诉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组织律师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与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要发挥农村、社区大学生干部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积极做好基层法律援助宣传、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帮助指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工作;要发挥院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做好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参加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等工作。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
(三)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行政管理监督和业务案件办理分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人员。要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四)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切实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2010年起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要达到10万元以上,保证应援尽援工作全面开展,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保障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上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五)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在省级财政、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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