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焦政...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焦政[2010]10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9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焦政[2010]10号 发布日期:2010-06-19 00:00

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建立长效住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建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执政为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长效建设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作用,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改善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
二、明确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按照我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要求,2012年前市区共需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8.57万平方米。具体建设计划为:2010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2011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2012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57万平方米。
按照我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市区三年应建设廉租住房5794套,其中2011年前需要再建廉租住房1784套。
三、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
一是鼓励开发企业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企业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三是在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四是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五是在商品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六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七是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四、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分批、集中的方法进行。首先到市房产管理中心申报,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核把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中心联合行文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廉租住房项目的申报审批,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产管理中心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五、严格审核租、购房对象
建立办事处、区和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机制,严格审核租购房对象,实现住房保障全过程阳光操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区的社区、办事处和城建房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审核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7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
廉租家庭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4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
六、从严控制单套建筑面积
按照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参照2004年我市出台的《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6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8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要求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50平方米。
七、加强房屋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市房产管理中心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对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准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实行轮候办理购房手续。购房面积按家庭人口不同,享受不同面积的住房。廉租住房的销售,按照河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2010〕26号)要求执行。
八、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一)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可实行租售并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政府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出售收入继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加强资金监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其房屋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统一由市财政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经市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九、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和交易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业依法进行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提高经济房销售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单套建筑面积的控制,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扩大套型面积的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房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租、购房家庭资格的审核管理。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骗租廉租住房的,限期腾退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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