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委有关科室(所): 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有效杜绝我市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暴利、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宣传,强化价格政策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价格波动现象,正面引导消费者消费心理预期。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平台,认真做好价格投诉受理工作,确保群众反映问题渠道通畅,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真正做到应对有力,调解有法,办理有果。 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开展价格政策教育和提醒活动,组织召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主要商业网点负责人价格提醒告诫会,发出提醒函,要求有关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密切关注价格走势,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认真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焦发改价管〔2009〕690号)精神,跟踪监测与群众生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动态,特别是密切关注绿豆、大蒜、粮、油、肉、蛋、奶、菜等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坚持每周一报制度。一旦发现主要商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全面推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的明码标价按价格监督检查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实行监制(包括外省市经营者带入我市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具体负责全市旅游、商业等重点行业标价方式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及通用型(包括行业统一专用)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监制和推广使用工作。其他特色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的监制,以方便经营者为原则,由经营者向所在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监制申请。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规范推广使用三色标价签(红色:明码实价签;绿色:明码议价签;黄色:明码降价签)。向辖区内的景区、超市、商场、药店等单位发放《三色商品标价签》宣传材料,加强政策宣传及规范使用的指导工作,推广明码标价和使用三色标价签。 规范经营者打折销售行为,在经营场所或者部分专柜开展限时打折的,必须以“限时打折”前实际执行的价格为基础公开告示,标明折扣及有关情况,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四、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贯彻依法治价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把诚信建设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结合起来,采取价格诚信宣传、公告价格诚信承诺、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设置价格咨询投诉台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诚信经商。要广泛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择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业、旅游等窗口行业,评选表彰一批价格诚信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五、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粮、油、肉、蛋、蔬菜、奶制品、药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秩序。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严厉打击,媒体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一○年七月六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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