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转发<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证办[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8月9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价格认证中心(填报表格请从焦作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jzfgw.gov.cn下载)。 联系人:周霞 联系电话(传真):0391-3907001 电子邮件:jzjgrzzx@163.com 附:关于转发《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四日
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办公室文件 豫价证办[2010] 1号
关于转发《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及表格时,同时报送各类表格的电子版(格式要求:“岗位证书登记表”用Word文本制作;“汇总表”用Excel文本制作),报送的各项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各省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将所辖地区的申报材料汇总后,填制“汇总表”(含电子版),加盖公章,统一上报。 二、“岗位证书登记表”中“工作单位栏”要填写到申报人所在科(室),如,XX市(县)价格认证中心XX科(部);“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登记表”中“证书编号栏”的填写方式:豫GW 价格鉴证师证书编号;“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登记表”中“证书编号栏”的填写,由省价格认证中心统一编排。 三、申报人需准备照片5张(“岗位证书登记表”3张;办理岗位证书“2张)。 四、“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办理事宜,另行通知。各级价格鉴证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对调离价格鉴证机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不能申请办理岗位证书。初审单位要对其报送的材料和各项表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单位请于8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价格认证中心。 联系人:张常盛 薛辉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925336 电子邮件:henan@cnpac.org.cn 附:1. 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办理岗位证书信息采集卡.doc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发改价证综[2010]109号
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关于完善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96号)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定期考核暂行办法》(发改价证办[2006]22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即将进行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工作。办证分为新办证和证书续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一)新办证 1.已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取得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将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 2.尚未取得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将从事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的人员。 (二)证书续期 持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的人员。 二、办证时间 办证工作自2010年5月中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原则上,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的新办工作在10月1日前完成,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新办和续期工作在10月1日后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后另行通知。 三、提交材料 (一)新办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登记表》(附件1); 2.《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二)新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登记表》(附件2); 2.所在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尚无复核裁定资质,但经省级价格鉴证机构同意,拟设立复核裁定业务的,出具书面证明); 3.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鉴证机构组织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续期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定期考核表》(附件3); 2.所在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复印件; 3.《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原件; 4.有效期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部门组织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主办完成的复核裁定案例一份(如没有案例,需书面说明原因);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证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本地区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报送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汇总信息,填写各项汇总表。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在5月14日前将本省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联系人需根据本地区审核工作情况主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协商办证时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省级审核工作后,请在商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以下材料: 1.《新办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人员汇总表》(附件4); 2.《新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人员汇总表》(附件5); 3.《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续期人员汇总表》(附件6); 4.申请办证的人员提交的齐备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并发证。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在进行岗位证书审核工作时,要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完整齐备;要认真填写、校对报送的各项表格,以确保证书信息的准确性。初审单位对其报送的材料和各项表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时,需审核申请办证人员是否正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及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如已调离该岗位,不能办理岗位证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各项表格时,申请办证人员的姓名以身份证为准。 (四)已取得或新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可同时办理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报送书面的材料及各项表格时,需同时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版。报送的各项表格均需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 岩 线方亮 联系电话:010—68011360 68033691 电子邮箱:zonghebu2@cnpac.org.cn 附件1《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登记表》.doc 附件2《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登记表》.doc 附件3《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定期考核表》.doc 附件4《新办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人员汇总表》.doc 附件5《新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人员汇总表》.doc 附件6《办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续期人员汇总表》.doc(完)
关于转发《关于办理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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