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年审、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焦发改服务〔2011〕86号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作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年审、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文件精神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精神,经研究,为保证收费单位依法持证、亮证收费,我市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开展2011年《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年审、换证的对象和范围凡在我市境内已领取《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且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年审、换发收费许可证。年审实行收费单位先自查、再分批集中审验的方法。原则上审验上年度的收费情况,同时对往年漏审的也一并审验。经审验合格后,换发新证。    二、《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年审、换证的主要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与《收费许可证》是否一致;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3)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并停止收费;
  (4)有无串用、转借、丢失、涂改《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等违规情况;
  (5)是否按规定使用财、税票据,并按规定购领、管理、定向使用、定期缴销收费票据;    (6)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支;    (7)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费人员是否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执收公务证》。    三、收费单位年审、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执收公务证》
  (2)《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详见附件1(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3)《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执收公务证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件3(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4)相关收费依据文件        (5)专用缴款通知书(存根)或发票(存根);     (6)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7)单位法人登记证及相关资质证、执业资格证。    四、市直各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年审、换证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通过焦作日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告,明确市直各收费单位按部门集中审验和换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集中审验、换证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
  (2)市直各收费单位备齐年审要求的资料,根据集中审验、换证具体时间安排,分批到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服务科(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年审、换证。    (3)审验人员对收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验,对照《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查验收费票据(存根)是否与收费许可证一致,核查收费单位的收支管理情况;  (4)对收费年审合格的单位,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换发新证;
  (5)对在审验中发现收费单位有违规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收费许可证年审整改通知书》,责其整改,情况严重的移交价格检查机构处理后,再换发新证。    五、年审、换证工作要求   (1)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年审换证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认真填写年审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审验、换证,按要求提供年审所需资料,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搞好年审、换证工作。   (2)严格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成《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小组,认真对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对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对无合法有效文件依据、收费项目已取消、未按规定接受年审、涂改《收费许可证》等行为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换证并停止其收费行为。对有乱收费行为的移交市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将收回《收费许可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办理。   (3)凡未按要求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单位,停止该单位收费行为,收回原《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予发放票据,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费许可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直至审验合格,重新获得收费资格,方可换证。   (4)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11)80号文件“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为: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为:《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区域分级发放。除中央驻豫单位、省管高校、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发外,省管派驻机构和省直管单位下属机构(市、县、区)如工商、质监等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单位,责成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移交价格检查机构处理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   (5)年审、换证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市直各收费单位按部门集中审验换证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年审、换证工作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展改革委窗口。联系电话:3568445、3568466。(6)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市直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安排好各县(市)区《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审验、换证工作,认真对照政策,严格审核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换证质量。并在6月底前将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总结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服务科。    附件:1、《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         2、《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3、《执收公务证申请表》         4、市直收费单位集中审验、换证时间安排表    附件表格下载86号附表(四张附表).doc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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