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下达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焦发改投资〔2011〕607号 沁阳市、修武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下达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1]15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批计划共安排我市2011年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个,2011年计划投资499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258万元,市投资241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为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加强业务用房建设,改善基本设备装备条件的同时,各地要按照中央医改文件精神,加快农村急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改革,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农村急救投入机制,保证急救服务的公益性,对无支付能力的农村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同时,加强农村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农村急救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县(市)急救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依托县(市)医院设置。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和急救调度设备购置,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急救调度设备由县(市)根据国家提出的急救调度中心主要设备配置参考品目,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结合实际提出采购需求,确保满足调度需求。配置的车辆、设备只能用于项目单位的急救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五、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由项目所在县(市)财政配套。项目单位禁止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本次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严格按照本投资计划执行,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同时按要求向我委(投资科、社会科)及卫生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焦作市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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