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焦政〔2012〕6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0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03 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的重要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公平就业创业的一项民心工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焦作市建设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的意见》(豫人社办〔2012〕63号)精神,现就建设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为核心,认真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统筹城乡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扎实开展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建设工作,创新完善普惠公平的就业创业政策制度体系、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体系、运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保障有力的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服务体系,为有劳动能力者实现充分就业提供周到服务、有创业愿望者实现自主创业提供有力扶持,在中原经济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中起到先行先试、创新引领和助推发展的作用,努力形成城乡就业创业者机会均等、同工同酬、环境优越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制度体系。

1.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政策。清理、取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就业创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乡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确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创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子女上学、文化生活、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公积金缴存等权利。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城乡劳动者平等对待,尽快出台产业、财税、信贷、投资、户籍、工商、教育、交通、住房、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配套政策,逐步形成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2.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制度。建立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培训鉴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失业调控六项协作机制。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统计、登记制度,对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或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外出务工经商的本地籍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统计,将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将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半年以上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完善城乡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均等化。完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制度,制定实施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完善城乡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设置户籍、性别等歧视性限制,对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的录用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城乡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创业指导师推荐就业、引导创业等制度,对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二)创新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人才服务体系。

1.建设纵向到村(社区)、横向到重点劳务输出地、功能完善的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平台,让城乡群众在家门口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创业等服务。整合政府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续支持等服务机构,设立市级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为进城务工人员、高校业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信息、技术培训、场地租用、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工商税务等一站式、全覆盖、均等化服务。各县(市)区设立公共就业创业人才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各街道(乡镇)设立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有条件的社区(包括新型农村社区)、行政村设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产业集聚区设立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在全市社区(行政村)、产业集聚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所(站)。加强与周边劳务输出重点地区的劳务合作,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服务。

2.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街道)。力争2014年底前,全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街道)不少于10个(条),培育创业型企业不少于1000家,积极争创国家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引导资金,对进入孵化基地(街道)的企业,第一年给予免房租租金扶持,第二年给予房屋租金减半扶持,第三年给予房屋租金减1/4扶持。

3.将创业培训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具备创业条件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并对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给予扶持。

4.逐年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

5.妥善解决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人员待遇。县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配备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配备一名兼职人员,在村(社区)“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毕业生或党员中选任;所需信息化设备由市、县两级就业资金解决,人员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统筹解决。

6.加快建设技术先进的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推进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市联接互通的公共就业创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实现与省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一点登录、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社会保障卡应发人员发行全覆盖。完善就业信息发布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媒介和现代通信技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全覆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

7.开展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在服务理念、模式、制度、流程、平台、网络、活动、绩效等方面创新提升,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统筹城乡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品牌。

(三)创新完善统筹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1.积极推进城乡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建设。加快河南矿业人才市场项目建设,逐步创建中国矿业人才市场。申请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研修项目,争创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创建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示范基地。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快市技师学院新校区、市公共就业培训鉴定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示范性技工教育集团”等项目建设,创建国家劳动力技能培训基地。2014年底前,全市培育20个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就业(职业)指导师100名以上。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技能培训工程,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创建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市,实施“外专千人计划”和国际人才交流合作项目。

2.积极实施城乡就业岗位开发安置工程。加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募等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乡镇(街道)活动和产业集聚区用工招聘服务活动,完善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措施。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洽谈会、区域性人才招聘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及见习规模,深化校企用工合作。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农户+企业”的社区蔬菜配送工程和以“月嫂”、“家庭服务员”为主的家庭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规模及最高贷款额度,发挥各类信贷资金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探索多样化的就业扶持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多途径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

(四)创新完善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服务体系。

1.着力推进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和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序衔接和转移接续。逐步整合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增设服务网点,为城乡劳动者参保缴费、兑现待遇、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坚持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应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措施。完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对已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创业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土地流转或被征地后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2.着力推进劳动维权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表彰活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表彰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政策优惠,对诚信缺失严重或不善待职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制度、装备建设,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为农村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安家落户、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2012年底前,基本建成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市)区建成率达到80%以上;2013年底前,普遍建立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将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层次。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市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负责部门,要做好城乡就业创业工作的整体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市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细化措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保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以及人员工作经费的保障。加大就业创业管理服务机构的整合力度,设立适应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的管理服务机构,提高管理层次和服务效能。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和督促检查,注重发现和研究新情况、分析和解决新问题。加大对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项目的支持,确保项目早申报、早审批、早开工、早见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统筹城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经验,宣传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进行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做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开设就业创业专题栏目进行免费宣传,营造建设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的浓厚氛围,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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