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实验学校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发改收费〔2012〕798号  中站区发改委:    你委《关于呈报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实验学校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中区发改[2012]68号)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以及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实验学校一年来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实验学校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焦发改收费[2011]522号)执行。即:初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不超过500元。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五、你委接文后,应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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