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6日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体系,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9)《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条件和范围
1.3.1 适用条件。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污染物聚集、不利气象条件等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时段。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3.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并指导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公众采取应急措施。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焦作市综合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研究工作,建立大气污染预测、发布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市级和县(市)区域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市直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作为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市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框架下编制和实施。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机构。为保障预案的实施,成立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1.2 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解放区政府、山阳区政府、中站区政府、马村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并将预案或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逐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逐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应急办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和保障、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落实。
(7)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6)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7)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三、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蓝色预警:出现AQI日均值介于201—300之间,且未来2天持续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天气时。
(2)黄色预警:出现AQI日均值介于201—300之间,且未来3天及以上持续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时。
(3)橙色预警:出现AQI日均值介于301—499之间, 且未来2天及以上持续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时。
(4)红色预警:出现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且未来1天及以上持续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预警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由市环境保护局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及时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当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可实时会商。会商结果应明确是否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2)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市环保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市环保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通知时,应立即按照以上预警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
(3)预警的调整与解除。当AQI达到或降至相应级别时,要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解放区政府、山阳区政府、中站区政府、马村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控制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4.1 响应分级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程序。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组织、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执行各自工作实施方案。
4.2.2 Ⅲ级响应程序。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1)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Ⅱ级响应程序。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并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本部门响应措施。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4 Ⅰ级响应程序。Ⅰ级响应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事发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4)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 响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通信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通信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冶金、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预警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预警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解放区政府、山阳区政府、中站区政府、马村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市环境保护局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4次/日),做到地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至少4次/日),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
其他措施。市农业局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市城市管理局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市公安局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Ⅲ级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通信公司、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解放区政府、山阳区政府、中站区政府、马村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市环境保护局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5次/日),做到地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至少5次/日),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
其他措施。市农业局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市城市管理局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市公安局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加大公交车车况检查督导力度,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
4.3.4 I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市公安局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全力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6)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除I级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由指挥部发布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Ⅳ级、Ⅲ级和Ⅱ级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5.1 总结评估
在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将预案落实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对I级、Ⅱ级预警响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是否修订预案的建议等。
5.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预案(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5.3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六、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测仪器维护,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 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加强雾霾天气的预警发布和服务,开展霾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 专家技术保障。建立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 医护应急保障。市卫生局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6.1.5 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或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4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七、附则
7.1 相关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AQI日均值介于201—300之间)、严重污染(AQI日均值介于301—499之间)、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
7.2 其他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焦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焦政办〔201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