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国和省价格改革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河南省定价目录》,规范定价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国家、省放开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省下放的区域性价格管理权限,要做到放开到位、承接到位、监管到位、服务到位。

二、按照《河南省定价目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解放、中站、马村、山阳四城区发展改革委对本辖区内项目单位申报的定调价材料审核同意后,行文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科室。同时,为进一步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焦作新区建设的决定》(焦发[2011]10号)文件精神,促进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快速健康发展,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在价格工作方面享受市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内价格管理工作。

三、为落实《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监管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基层主体作用和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本辖区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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