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公安局、环保局: 现将《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 焦作市 焦作市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焦作市 焦作市公安局 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9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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