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延续原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 你公司《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发改委、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579号)及省发改委《关于暂委托各市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820号)精神,结合焦发改行一(2014)420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继续按焦发改行一(2014)42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每车次全检收费不超过80元,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检验减半收费。出租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你公司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必须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资格,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的规模开展业务,并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资格的,不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和收取检验服务费。 三、你公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不得自行增加检验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的费用外,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你公司接文后,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15年8月21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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