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
1. 建立科技与经济生产有机结合的创新机制,加强全市研发机构的工程化创新能力,提高我市经济产业科技创新水平和经济增长动力;
2.提高科技创新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缩短科技成果转化的周期,最大程度发挥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能;
3.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行业辐射和地域拉动作用,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科技项目,要面向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研发实体,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以及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等,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或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相关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4.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5.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五条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应是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依托单位在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2.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3.有健全的科技研发机构,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1—2人,拥有专职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5人以上;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试基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必要的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总值达到200万元以上;培训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够保证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主要围绕我市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择优选点,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方法建设,分期分批组建。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研发机构,均可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编制《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初评、现场考察、评估、认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对认定通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文批复,并授予“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立项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是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由依托单位自行管理,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业务上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申报单位直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完善、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应逐步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营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权负责中心的工作,由依托单位聘任和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或任内如有变动,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等;技术(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的专家组成,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指导中心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技术(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报请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由依托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科研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开展工程技术研究等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获得的科技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中心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以及收集技术资料和学术交流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五章 考核及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将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参照《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见附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被考核为优秀的,将授予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焦发﹝2009﹞18号文相关规定,给予5万元奖励;被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将在科技项目上重点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摘牌淘汰。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Jiaozuo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