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焦发〔2009〕1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鼓励创新主体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引导性专项经费。旨在通过支持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速产品与技术创新,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科技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支撑计划(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创业平台等科技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国际合作、专利资助和软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请,择优支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于经人大批准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由焦作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科技计划体系确定的、包括基础研究和对经济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支撑计划),以及科技条件与环境建设等重要科技发展计划;
(二)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有关科技奖励事项及重大科技活动;
(三)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对象是: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开展科研、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有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的技术研发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四)原扶持项目三年未见成效的;
(五)已经产业化的项目;
(六)未按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会信息的。
第三章 经费列支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以奖代补费、贷款贴息补助费、政策配套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支撑计划中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以奖代补费是指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院士工作站以及经过评选确实属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三)贷款贴息补助费是指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四)政策配套费是指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匹配;
(五)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监理、验收、预算审核、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总额的2.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经评审立项的研发项目,其承担单位属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拨款资助;
(二)经评审立项的研发项目,其承担单位属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同年内没有享受其它市政府资金资助,能够以自有资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拨款资助;
(三)经评审立项的研发项目,其承担单位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拨款资助。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补助资金以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报告以及真正用于本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贷款产生的实际已付利息作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焦作市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关于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三)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和立项;
(四)编制(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报请主管科技的市领导审批后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二)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三)按照主管科技的市领导审批意见,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四)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科技发展项目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经费拨付
第十四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项目指南,从上年度10月份开始受理项目申报,下年度3月底前下达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要面向全市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申请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项目单位按照《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焦科〔2011〕54号)的规定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在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同时要填报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批及经费拨付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工作,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方案;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项目立项方案,对列入立项方案的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科技的市领导审批;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管科技的市领导审批意见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收款凭据,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先拨付经费总额的50%,剩余经费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再行拨付;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次性拨付。市直属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各县(市)区所属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拨付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设立专帐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要求报送具体经费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经费使用范围及用途的,财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采取措施终止项目、收回经费。
为加快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超过实施时限的项目须进行检查评估,未通过检查评估的项目其剩余资金收回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科技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焦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经费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