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城区公办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文件精神,结合《焦作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申请》(焦教文[2015]36号),在2014年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开展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和风险评估会、集体审议研究等工作程序,参考周边地区公办省级示范园收费标准情况,经市发改委审价委会研究同意,现就制定焦作市城区公办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城区公办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为每生每月390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该费用主要包括保育教育服务费,以及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费用。

其中:焦作市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390元/生.月;

焦作市第二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360元/生.月;

焦作市第三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360元/生.月。

生活费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据实收取。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和低保家庭的幼儿,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三、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幼儿家长、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其它相关事宜按《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县(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价格水平及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市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程序核定。

六、本通知自2016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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