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焦政〔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产业链、创新链与资金链有效配置与融合步伐,切实解决创新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融资困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培植新兴后续财源,现就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促进经济转型加快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支撑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实现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内在活力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转型、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实现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已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是金融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金融信贷支持重点与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的有效结合点,也是金融机构优质客户的重要潜在来源。加快提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是金融业转变发展观念、调整经营发展策略的客观要求。

二、多策并举,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一)设立科技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5年起,每年市财政科技资金出资3000万元,募集社会资金7000万元,设立科技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力争5年左右达到5—10亿规模,承担投资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主体责任,培育优质科技信贷客户源。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激励模式创新,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鼓励国有或民营银行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建立科技支行。科技支行不做政府融资平台、不开展房地产业务、不经营传统行业贷款业务,专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体创新创业者。先期由市政府引导,以焦作市商业银行为依托,建立焦作首家科技支行。通过探索完善政策措施,示范带动其他金融机构,营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良好融资环境。各科技支行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建立科技融资风险补偿制度。设立科技融资风险池。从2015年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各拿出10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连续5年安排1亿元资金,设立科技融资风险池,集中用于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创新创业者科技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

(四)建立科技融资担保体系。以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科技融资担保中心,探索优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业务。从2015年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各拿出500万元,设立担保费优惠补贴资金,用于补贴担保平台的担保费优惠。各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信贷担保收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担保费率,财政对符合规定范围的科技信贷给予各担保公司适当担保费补贴。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单独的担保业绩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通过探索完善政策措施,示范带动市内外更多担保机构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技融资担保,营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良好融资环境。

(五)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从2015年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各拿出500万元,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贷款利率优惠的补贴。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以日均贷款余额为计算依据,按不超过国家平均基准利率的32%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六)建立专职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依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金融专家服务团队,成立焦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通过科技支行融资提供政策咨询、创新能力评估、信贷风险评估、信贷征信评级等服务;为科技支行开展科技信贷提供前期咨询中介服务;完成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科技贷款贴息、科技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兑付过程监管、专家审查、资料整理等服务。

以上各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财政科技资金,提出当年科技资金总体分配方案,牵头做好资金的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门履行研究产业发展方向、搞好行业发展规划的职责,制定扶持企业的范围和条件;组建项目库,择优推荐项目;做好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基金托管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负责股权投资资金市场化运作,在法定程序内承担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责任,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建立相应的投资资金风险规避机制、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专业管理团队切实对投资人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科技支行负责科技信贷,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担保,科技融资风险池负责科技信贷有限风险补偿,各方独立自主开展业务,共同分担科技信贷风险,探索建立科技信贷风险共担和绩效考核机制。

为充分发挥市、区一体化优势,促进市、区科技金融利益共享、协同发展,先期试行市、区联动模式。成熟运作后,引导鼓励县(市)参与,适时全市联动,促进全市科技金融一体化发展。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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