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附件1)、《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办法(试行)》(附件2)、《焦作市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推荐办法(试行)》(附件4),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8日
附件1:
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规定,设立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用于向提供科技贷款担保的机构发放补贴。
一、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自2015年起,连续出资5年。每年出资额为:市本级500万元,解放区50万元、山阳区37.5万元、中站区62.5万元、马村区25万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25万元。专项资金分县(市)区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焦作市科技局和焦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成立焦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运营工作。
三、担保补贴需满足条件:担保机构有正规资质、担保年化收费不超过担保额的1%、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企业所在辖区专项资金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担保业务在服务中心完成备案。
四、年化补贴额为单笔科技贷款担保额的1%,期限从银行放款之日起至担保期满为止。区属企业担保补贴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1:1负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单笔贷款担保期满并全额还款后,担保机构会同企业及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担保补贴申请,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补贴申请联合审查,提出科技贷款担保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补贴资金。
六、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根据焦作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规定,设立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用于向科技贷款合作银行提供贴息补助。
一、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连续出资5年。每年出资额为:市本级500万元,解放区50万元、山阳区37.5万元、中站区62.5万元、马村区25万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25万元。专项资金分县(市)区独立核算,滚动使用,专款专用。
二、焦作市科技局和焦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成立焦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运营相关工作。
三、科技贷款贴息额以科技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为计,对于利息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并经服务中心完成备案的科技贷款,按贴息年度年平均基准利率的32%给予财政补助。区属企业贴息补贴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1:1负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每年第一季度,科技贷款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上年度科技贷款贴息申请,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申请联合审查,提出科技贷款贴息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补贴资金。
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焦作市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焦作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规定,设立焦作市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科技贷款合作银行科技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
一、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自2015年起,连续出资5年。每年出资额为:市本级1000万元,解放区100万元、山阳区75万元、中站区125万元、马村区50万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650万元。专项资金分县(市)区独立核算,滚动使用,专款专用。
二、焦作市科技局和焦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成立焦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基金运营相关工作。基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贷款风险由基金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等共同承担,基金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基金余额为限。市科技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存款有关政策向合作银行收取利息,利息所得重新返回基金池,不得挪作他用。
三、补偿条件:贷款企业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原则上授信额度单户单笔为300万元以下、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科技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四、补偿标准:贷款业务超过三个月发生逾期需要代偿时,如该笔贷款有担保,由担保机构、基金及银行按4:4:2比例承担;如该笔贷款无担保有抵押但抵押物不能覆盖本笔贷款金额的,则基金及银行按6:4比例承担;如该笔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损失由基金及银行按7:3比例承担;如该笔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且为招商引资需要的高科技、轻资产优质企业,则贷款损失由基金及银行按8:2比例承担。区属企业风险补偿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1:1负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科技贷款发生风险后,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申请,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申请联合审查,提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补偿资金。
六、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实施担保、贷款业务后,应加强对科技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科技贷款的追偿责任。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按补偿负担比例返还基金、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
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推荐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为做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申请科技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二、申请贷款的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境内注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2%以上、有研发平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并开发出样机样品或形成生产能力,正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或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等。凡通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贷款企业,优先推荐为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
三、认定程序:(1)企业须通过焦作市科技网在市科技企业库备案;(2)企业填报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申请表及贷款需求集表;(3)县(市)区企业由所在辖区政府(或委托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属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推荐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推荐。
四、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可常年申请,每季度推荐一次,有效期一年,实行动态管理。
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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