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等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3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2项,增加行政权力事项1项。调整后,市级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4305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