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焦政〔2016〕22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2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2 1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2〕40号)精神,促进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政策引导,强化要素保障,着力构建金融体系,繁荣金融主体,扩大融资规模,优化金融环境,提升金融业综合实力,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统筹金融各业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鼓励金融创新与有效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各类机构健全、产品丰富、创新活跃、竞争有序、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金融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产业。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左右,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0%以上。金融业税收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占全市地方税收的比重达到10%以上。社会融资规模较2015年翻一番,其中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突破1800亿元,直接融资增速高于社会融资平均增速,直接融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丰富市场主体

(一)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焦作中旅银行在注册地不变的前提下,走出焦作,做大做优,逐步打造成旅游特色鲜明的地方商业银行。积极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到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拓展服务半径。到2020年,资产总规模达到1500亿元,省内18个省辖市机构覆盖率达到50%,初步具备上市条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和焦作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到2017年末,全市所有农村信用联社全部改制到位,焦作市农村商业银行挂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深入开展“引金入焦”工程。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机构,投资发展。重点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法人总部、区域性中心和后台业务总部,发展以资本运作、财富管理和企业服务为主的金融总部经济。支持已有金融机构延伸网点,鼓励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规划市级金融产业集聚区,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新设或引进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融合发展,通过设立科技支行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文化旅游、仓储物流、轨道交通等优势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金融;加强与深创投等全国知名创新投资企业、私募基金合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规范发展准金融机构。按照“控制总量、注重质量、合理布局、防范风险”的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政府出资或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中小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支持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县(市)区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提高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信评级,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提升行业规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积极构建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引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中介服务组织,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拓宽融资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为我市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提供大额、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鼓励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加强与驻郑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争取上级金融机构通过扩大授信规模、下放审批权限、安排直贷直投项目、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加大对我市的支持力度。创新政府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激励政策,激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银行新增贷款大幅上升,到“十三五”末,各项贷款余额较2015年翻一番。(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三)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加快“险资入焦”步伐,搭建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形式,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扩大保险参与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推动保险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建立“政府 银行 保险 企业”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模式,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缓解小微企业抵押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到2020年,力争保险投资余额达到100亿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加大培训、宣传、辅导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到A股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到“十三五”末,力争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5家,旅游等体现焦作产业特色的领域实现上市突破。健全推动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建设,以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区域性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为重点,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50家,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的良性格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鼓励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到“十三五”末,力争全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0家,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突破100家。(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工商局、环境保护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获取技术、品牌、市场渠道等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培育新的增长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扩大本土投资,培育我市骨干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充分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到“十三五”末,全市直接融资规模较2015年翻一番。(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府国资委、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推动金融创新

(一)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依法发起设立与我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进一步整合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创新金融产品。探索现代金融业发展模式,深化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改革,推动传统业务改造升级,加快金融工具、技术、服务、市场和机制创新,推动金融服务水平提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利用仓单、商标权、专利权、收费权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展综合理财、结构化融资、融资保函等表外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三)加快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别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通过社区银行、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载体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贴近各类客户需求、灵活多样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理财产品,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设立“金融超市”“金融便利店”等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和规范农村产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全面推行农村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进一步向乡镇以下延伸金融服务,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快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各类新型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实现集小额取现、跨行转账、便民缴费消费为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站覆盖到所有行政村,让广大农民足不出村,充分享受刷卡消费、转账结算、资金汇划等便利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农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研究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切实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扶贫绩效,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支持帮助贫困村农民脱贫致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优化融资服务

(一)完善政金企合作机制。发挥各级政府的牵头协调作用,搭建企业与“银证保”各类金融机构的互动平台,推动“银证保企担”建立互信合作关系,提高服务经济的有效性。建立面向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双向服务平台,收集各类融资需求信息,定期向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发布;收集整理各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和产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收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梳理归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通过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等方式予以支持;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各银行原则上不抽贷、压贷或通过要求增加授信条件而变相不续贷,提前收回贷款或确因企业授信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抽贷、压贷的要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告;对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的“三稳”政策,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解围脱困;支持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对投资无回报、企业无效益、职工无收入、产品无市场的“僵尸企业”,制定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充分发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主办银行,由其牵头组织其他放贷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对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融资成本和救助措施,防止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避免银行间无序竞争,随意抽贷。(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金融机构根据央行发布的利率政策,及时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七不准”,不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防止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抵押登记部门除收取登记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房产管理中心)

(四)创新评价方式。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服务满意度开展问卷调查,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量化分析,客观评价,分类排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全市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六、完善支持政策

(一)设立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鼓励金融创新、引进金融机构、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激励信贷投放、扩大直接融资、开展金融培训等,并根据金融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预算,到2020年,专项奖补资金争取达到1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

(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凡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中心的,设立或新迁入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在省财政奖补的同时,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

(三)鼓励扩大信贷投放。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办法,优化政府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调配市本级管理资金的存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

(四)鼓励多渠道融资。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以及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民生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领域的,在省财政奖补的同时,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

(五)完善企业上市激励政策。提高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奖励标准,按照企业上市的程序,从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提交上市申请到上市发行分阶段进行补贴;对企业通过借壳或并购重组上市后注册在我市辖区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转板机制成功上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

(六)改进对“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办法,提高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奖励标准。对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分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

(七)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继续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焦政〔2013〕5号)中有关税费减免的政策,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涉及产权、土地、税费等问题要依法简化手续、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凡属于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者,企业主动补缴税费的,有关部门可依法不予处罚。情况复杂的,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处理工业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创新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投入机制。设立企业上市(挂牌)投资基金,定向支持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受益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投入,要高于企业为上市(挂牌)而补缴的各种税费地方财政留成之和。各金融机构要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扶持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对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照章纳税、风险可控、各项指标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县两级财政逐年补充资本金,并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强化金融业务培训。在整合各项培训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足额培训经费,用于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培训、政策宣讲、产品推介、融资对接等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

七、营造良好环境

(一)建设诚信焦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司法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树立诚信焦作形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公安局)

(二)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增强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加强合规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外风险防控,严防不良贷款反弹;加大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创新处置方式,提升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及其他干扰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处非办)

八、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焦作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协调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支持等重大事项。定期以金融运行分析会、政银企项目对接会、金融座谈会等形式,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协调解决金融领域重大问题。组建市政府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为制定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专家咨询服务。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高级金融管理人员、业界知名人士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强化人才保障。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工程,加快推进人才培养、知识更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双向挂职交流机制,邀请省内金融机构业务主管到市直经济部门和县(市)区挂职,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政干部到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挂职。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才办)

(三)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市政府金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对金融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考核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涉及金融领域的群体性事件重视不够、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

2016年9月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