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焦作市环保局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公 告
公告 〔2016〕 第1号
各省直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4号)和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精神,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制造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或进口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并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三、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工商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单位,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省公安厅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停止注册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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