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公示

焦作市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填报单位:焦作市政府办公室 报送时间:2016年12月27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发改委 1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 全市金融、药品、医疗服务、物业、旅游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5% 不超过一年两次 现场检查 (一)是否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否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是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是否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是否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发改委 2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的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市发展改革委 全市金融、药品、医疗服务、物业、旅游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5% 不超过一年两次 现场检查 (一)是否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是否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是否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3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违法行为的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全市金融、药品、医疗服务、物业、旅游行业(领域) 5% 不超过一年两次 现场检查 (一)是否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是否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是否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是否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是否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是否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是否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是否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是否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发改委 4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对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变相涨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
(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五)不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 全市金融、商贸、零售、药品、医疗服务、物业、旅游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5% 不超过一年两次 现场检查 (一)是否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是否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是否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二)是否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变相涨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
(三)是否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是否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五)是否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是否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
(七)有无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经营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网警部门 网吧 25% 一年4次 现场检查 是否落实信息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实名上网登记,是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 娱乐场所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暗访 场所证照是否齐全;软、硬件设施是否达标;保安人员配备情况、“黄赌毒”等
7 查验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 枪支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等 枪支弹药相关事项
8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等 烟花爆竹燃放、运输
9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 民爆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等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购买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10 旅馆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 旅馆业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暗访 场所是否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11 印刷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 印刷业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 是否落实审批备案情况;硬件设施情况;制度落实情况;重点人员情况
12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 机修业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 是否审批备案情况;制度落实情况;重点人员情况
13 废旧物品回收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 废旧业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 是否落实审批备案情况;硬件设施情况;制度落实情况;重点人员情况
14 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 典当业 每季度25% 一年四次 明查 证照办理情况;硬件设施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15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市局治安支队、各县(市)区治安大队 重要新闻等单位;重要交通枢纽等单位;国防科技等单位;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等单位;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等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其他单位 25% 每季度一次 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16 对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 企业单位 每年50% 每月10% 现场检查 1.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2.组织有关部门对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4.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17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消防支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二款:“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1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市消防支队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100% 按照省消防总队确定比例抽查 现场检查 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 公安局 1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市消防支队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100% 按照省消防总队确定比例抽查 现场检查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 教育局 20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焦作市教育局 1.国家机构以外,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查举办者提出申请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民办学校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管理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局直属100% 一年一次 现场抽查 (1)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办学资质、校名规范、保障教职工权益的情况。
(2)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检查租房协议、场地安全及相关预案、教职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情况。
(3)学校章程。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培训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重大决策及变更的审议,校长履职情况。
(4)内部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及效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董(理)事会决策机构、校领导行政机构建设情况。
(5)财务状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收费项目许可,收费支出、资金使用,财务机构、人员、会计制度,报表编制,年度审计情况。重点检查缴纳风险保证金情况,有无随意抽逃、挪用资金,有无跨期收费、收取和变相收取教育储备金,使用发票,现金流动,收费备案及公示情况。
(6)教学质量。招生宣传、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生简章广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度。
(7)项目变动。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等核定项目、变动情况。重点检查法人代表,决策机构,校名,办学地址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 卫生计生委 21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 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 1.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2.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3.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是否规范;
4.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 卫生计生委 22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1.是否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
2.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采供血机构是否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4.医疗机构感染管理监督检查;
5.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 卫生计生委 23 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
检 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公共场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 1.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空气、微小气候是否按要求检测;
3.顾客用品用具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及检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及检测;
5.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并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上岗服务;
6. 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24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1.供水单位建设项目是否经行政部门验收;
2.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设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并开展日常性检验;
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4.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是否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5.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清洗、消毒;
6. 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 卫生计生委 25 消毒工作监督检 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用品是否达到灭菌要求,是否定期开展灭菌和消毒效果检测,是否对购进的消毒产品进行索证;
2.医疗卫生机构排放的废水、废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
4.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 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26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卫生计生委 学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 1.环境噪声、教室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3.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 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 卫生计生委 27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 1.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开展相关工作;
2.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3.各放射诊疗场所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开展预控评并经行政部门验收;
5.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6.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
7. 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4 卫生计生委 2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 查 《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 现场检查 1、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市卫生计生委责任清单所列其他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 农业局 2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 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 30% 4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1)是否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2)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3)农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生产的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30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市种子管理站 种子企业 10% 3次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企业资质、包装、种子质量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 农业局 31 农业植物检疫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工作站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0% 2次 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5 农业局 32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2条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113 54% 11 随机抽查、日常监督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3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14条、第25条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173 51% 15 随机抽查、日常监督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依法生产及经营情况
34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第47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32条、34条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25 63% 6 随机抽查、日常监督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依法经营情况
35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5条、第16条《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第23条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225 51% 17 随机抽查、日常监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企业
36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58条、第59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0条、21条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18 85% 8 随机抽查、日常监督 生猪屠宰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 水利局 37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市水利局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0.05 季度 现场检查 取、用、排水情况
38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市水利局 排污口设置单位 0.05 现场检查 排污口设置情况
39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 0.5 半年 现场检查 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40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 0.1 每月 现场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现状、运行情况 以行政审批受理工程为主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 水利局 41 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河南省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11年第136号修订)第三条:“省、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市水利局 水库大坝 0.1 每月 现场检查 水库大坝工程现状、蓄水情况、相关预案编制情况等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6 水利局 42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利局 河道 0.1 每月 现场检查 河道非法采砂、洗砂 我市中小型河道无采砂规划,不具有采砂许可
43 抗旱检查     《河南省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市水利局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抗旱水利工程 0.1 每月 现场检查 抗旱预案编制,抗旱水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44 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三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市水利局 抗旱水源工程 0.1 每周 现场检查 抗旱水源工程旱期发挥效益、运行、管理情况 旱灾后
45 汛期水工程运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市水利局 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 0.1 每月 现场检查 水库、闸坝和其它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维修养护情况。 汛期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7 统计局 46 对统计数据的调查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市统计局 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单位) 抽查单位数占当地应查单位数的比重不低于30%(原则上不低于10---15家)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 环保局 47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焦作市环保局 市管企事业单位 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一遍;一般污染源按照全年1:10的比例进行抽查 每季度一次 随机 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4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焦作市环保局 市管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每年抽查一遍 每季度一次 随机 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49 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2012年21号令)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焦作市环保局 县(市)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每年抽查总数的5% 每季度一次 随机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 环保局 50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2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环保局 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业 30% 1次/季度 随机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检查
2.辐射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检查
3.辐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
4.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及培训情况检查
5.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6、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 环保局 5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27号令)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焦作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利用企事业单位 30% 1次/季度 随机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2.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情况
4.现场防止污染设施措施情况
5.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执行情况
6.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7.经营单位持证和经营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8 环保局 5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监督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焦作市环保局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单位 无要求 无要求 随机 1.是否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是否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3.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4.是否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5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现场监督》第八条 省辖市及直管县(市)环境监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 负责本辖区的监控基站现场监督管理 。
焦作市环保局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 15% 1次/季度 随机 1.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6.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7.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54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开展环保监督抽测,主要包括机动车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
焦作市环保局 机动车 无要求 4次/季度 随机 机动车排放物是否达标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 安监局 55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 用人单位 30%  1年2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实行年度执法规划,按计划实施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 安监局 56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尾矿库安全监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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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 生产经营单位 30% 1年2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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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 安监局 57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评价机构 30%  1年2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定期考核、业务范围等情况
5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0%  1年2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9 安监局 59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监督检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0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 化学品 30%  1年2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情况
60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年第6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 30% 1年1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
61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培训机构 30% 1年1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确定具体抽查事项)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0 食药监局 62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 10% 现场检查 1、投诉举报或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2、检验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3、ADR检测提示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4、涉嫌严重违反GMP的情况;5、企业严重不守信情况;6、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63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 10% 1次/年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1 旅游局 64 旅游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 旅游企业 8% 一周
四次
现场检查 旅游市场秩序检查;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安全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65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产品生产企业 25%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按标准组织生产记录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66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05.10颁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当地质监部门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100% 1次/年 现场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67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2.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6.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68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市质监局 “三定”方案明确质监部门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10% 1次/年 抽样检测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69 对公正检验以外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以及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订)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市纤检所 纤维制品的生产企业及使用纤维制品的经营性服务企业 10% 1次/年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测)     是否符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0 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26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质监局 销售、使用强检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 1% 每年1次 抽样检验(测)     1.销售、使用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合法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在使用计量器具环节是否持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1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26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质监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10% 2年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具有合法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配备的计量器具种类、数量、精度是否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是否经有效溯源;
    3.是否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
    4.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应标准。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2 对计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务院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规定:“质检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市(地)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商品包装单位;建立最高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销售、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机构 10% 2年1次 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测)     1.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是否搭售贵重物品。    
    2.对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检查:标准器及标准装置的配备是否满足检定规程和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文件集是否满足标准考核规范要求;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考核规范要求。
    3.销售、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是否具有合法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使用计量器具环节是否持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4.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是否持有合法的计量授权证书;管理体系运行控制检查: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文件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是否建立其质量活动记录档案;实验室环境条件是否满足项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设备配备和管理是否满足项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是否满足JJF1033规范要求,涉及各检测项目及技术管理者,技术能力确认;通过现场试验的观察提问、查阅技术档案/记录、抽查备份的证书报告等方式进行逐项考核;查看上次法定机构考核报告及备忘录。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3 对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使用商品条码企业 3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条码使用资格与证书有效期。
74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监局 市辖区内3C产品生产企业 40% 1次/年 现场检查 产品一致性、证书标志、质量保证能力等。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5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第三十三第三款:“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市质监局 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50% 1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6 对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7月10发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市质监局 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企、事业单位 10% 3年1次 现场检查     1.是否持有合法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是否持有合法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3.配备的计量器具种类、数量、精度是否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是否经有效溯源;
    4.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是否具备与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
    6.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应标准。
77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0年第132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6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生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企业 10% 3年1次 现场检查     1.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核实能效标识信息;
    2.使用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2 质监局 78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定期审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0年第132号)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市质监局 重点用能单位 10% 3年1次 现场检查     1.组织机构、管理目标和人员配备及管理职责、六项管理制度;
    2.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是否满足GB17167和JJF1356要求、计量器具的有效溯源;
    3.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采集、控制、处理;
    4.自查与整改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 国土局 79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金韬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测绘资质单位5% 每年度一次 双随机抽查 成果质量、保密管理、测绘项目分包(转包)以及违法出借测绘资质等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3 国土局 80 测绘资质巡查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金韬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测绘资质单位5% 每年度一次 双随机抽查 基本信息;满足测绘资质条件的动态情况;测绘项目承接及任务备案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4 国税局 81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截止2015年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全市税源总数65727户。 对重点税源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性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重点税源稽查对象,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性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重点税源稽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对非企业性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集中确定辖区内所有稽查对象的随机抽查工作。总局、省局稽查局已随机抽取的稽查对象,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同期原则上不再重复抽取。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 烟草局 82 系统外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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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专卖科 系统外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低于50% 半年一次 APCD工作法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情况;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情况;3.烟草专卖品到货确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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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 烟草局 83 系统内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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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专卖科 系统内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低于50% 半年一次 APCD工作法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情况等
市局内管派驻办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情况;2.烟草专卖品到货确认情况;3.规范生产经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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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 烟草局 84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的检查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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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专卖科 各县级烟草公司 不低于50% 半年一次 双随机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情况等
市局内管派驻办 不低于50% 半年一次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情况;2.烟草专卖品到货确认情况;3.规范生产经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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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 烟草局 85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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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根据专卖监管信息系统要求 工作日按计划开展 APCD工作法 1.是否经营假烟走私烟;2.是否经营非渠道卷烟(县内、市内、省内、省外串码,及无标烟);3.是否持证经营;4.是否亮证;5.是否业态相符;6.是否证件损坏、丢失;7.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8.是否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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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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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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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5 烟草局 86 市场监管效果的抽查考核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市局专卖科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全年不低于总商户数的5‰ 季度按计划开展 双随机 1.是否经营假烟走私烟;2.是否经营非渠道卷烟(县内、市内、省内、省外串码,及无标烟);3.是否持证经营;4.是否亮证;5.是否业态相符;6.是否证件损坏、丢失;7.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8.是否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等;9.是否在巡检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10.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模式开展监管工作;11.是否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信贷管理
(对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存款准备金管理、缴存及政策执行情况
货币信贷管理
(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同业拆借交易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2.拆借资金是否超过最高限额,最长期限;3.从事拆借业务是否符合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对其他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从事其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信贷管理
(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参与各方的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参与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河南省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具有债券交易主体资格;2.是否及时进行备案准入;3.从事债券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信贷管理
(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金融机构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经批准可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是否按规定开展结算代理业务
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经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是否按规定开展做市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信贷管理
(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其他执行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从事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信贷管理
(对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黄金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执行黄金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对其他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执行黄金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91 金融稳定再贷款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检查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
92 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工作管理情况等
93 财政存款缴存情况检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财政存款交存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支付结算
(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系统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情况、业务处理情况、系统应急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业务、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17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票据业务基本规则、支票业务、银行汇票业务、银行本票业务、商业汇票业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汇兑及委托收款等业务;银行卡发卡业务、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受理市场特约商户管理情况、终端机具管理情况、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情况、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管理情况。
对其他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143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清算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其他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95 支付结算
(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存管业务和合作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客户备付金存管、收付、汇缴服务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96 反洗钱(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2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1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内控制度、组织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金银
(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假币收缴鉴定情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货币金银
(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人民币收付业务
对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回笼券清分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回笼券清分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国库
(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代理国库支库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国库
(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代理乡镇国库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国库
(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国库
(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商业银行办理国债承销、发行、兑付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39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办理国债承销、发行、兑付及相关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国库
(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办理国库经收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6 人行 99 征信管理(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焦作市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其他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100 征信管理(对征信机构《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焦作市中心支行 征信机构 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原则上每年度开展抽查活动总体不少于4次,不超过12次。 现场检查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执行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 气象局 101 对施放气球场所、施放活动和其他内容的监督检查  【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六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得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市气象局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
、业主
5% 1次/季度 现场
检查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2)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文件的取得是否合法;(3)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文件;(4)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放气球活动申报并获得批准;(5)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6)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7)施放气球球体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8)施放气球活动现场是否指定专人值守;(9)施放气球单位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10)是否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1)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12)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 气象局 102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
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
(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4)对防雷装置的检测是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6)防雷检测单位检测后是否出具检测报告;
(7)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8)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9)防雷装置设计是否应经而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10)防雷装置是否应经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1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2)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3)是否按照已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 
(14)是否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按照气发【2016】79号文件精神,2017年起,气象部门只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抽查也在此范围内进行。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 气象局 103 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气象局 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
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
(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4)对防雷装置的检测是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6)防雷检测单位检测后是否出具检测报告;
(7)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8)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9)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0)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1)是否按照已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
(12)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并取得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按照气发【2016】79号文件精神,2017年起,气象部门只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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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抽查也在此范围内进行。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7 气象局 104 对防雷装置检查结果抽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规章】《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81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市气象局 防雷检测企事业单位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
5% 2次/年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测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
(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4)对防雷装置的检测是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6)防雷检测单位检测后是否出具检测报告;
(7)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8)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9)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0)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1)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并取得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按照气发【2016】79号文件精神,2017年起,气象部门只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抽查也在此范围内进行。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 民宗委 105 宗教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市民宗委 市级宗教团体 100% 1 现场检查 1、是否遵守党的宗教政策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3、是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4、是否爱国爱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8 民宗委 106 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 40% 2 现场检查 1、是否遵守党的宗教政策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3、是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4、是否爱国爱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7 清真食品市场检查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市民宗委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户 10% 2 现场检查 1、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3、证照是否齐全。
4、经营生产中少数民族人员比例是否达到要求。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 粮食局 108 粮食收购
资格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焦作市粮食局 市区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 每年1次   对经营者的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经营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此项检查为普查,每年年初岁末按省粮食局文件执行,不适合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 粮食局 109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8〕37号))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焦作市粮食局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 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测)及对承储企业随机抽查等 (1)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执行市政府文件有关市级储备粮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况;
(3)市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4)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5)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8〕37号))第4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焦作市粮食局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河南省粮食局安排部署,每年组织开展全市粮食库存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情况;(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9 粮食局 110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焦作市粮食局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8个 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指导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焦作市粮食局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3个 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指导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
(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
(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0 司法局 111 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焦作市司法局 公证处 3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12 司法鉴定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95号)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焦作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 3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13 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59号)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焦作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3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14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焦作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30% 2次/年 现场
检查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1 房管中心 11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5% 每季度1次 现场检查 居间合同抽查、制度和收费标准及流程是否上墙
116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5% 每季度1次 现场检查 检查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业务文档存放情况、各项制度是否上墙
117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1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5% 每季度1次 现场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18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修改)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 25% 每季度1次 现场检查 是否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2 城管局 119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 百分之十 每年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检查排水户是否办理了排水许可证;2、是否有相关文件和材料;3、是否按照排水许可证的内容排放污水。


120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以前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四城区城管局(环卫处)、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管局 百分之百 一月一次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现场查看 收集设施是否按规定时间开放、是否正常运行,作业是否安全规范,场所周围是否有散落垃圾和杂物;运输车辆是否干净整洁,不遮挡号牌,是否有抛撒滴漏现象;垃圾处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消杀,渗滤液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21 城市公厕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检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改)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四城区城管局(环卫处)、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管局 百分之三十 一月二次 现场查看 公厕内部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有保洁管理制度,男女指示牌是否规范整洁;洗手器具等是否设备完好,无积灰、污迹;是否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无尿渍、洁净见底,厕所是否无臭味,无蝇蛆;公厕地面是否保持清洁,无积水污迹。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3 民政局 122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焦作市民政局 全市社会组织 不少于6% 1次/年 现场查看或者书面检查 1、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2、业务活动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3、财务核算和管理情况;4、信息公开情况;5、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目前正在申请经费,经费到位后将持续推进。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4 档案局 123 档案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1999年5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1992年4号)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档案局 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档案局 30%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档案制度建设情况;  2、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3、文件归档情况;      4、档案集中保管情况;  5、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        6、其他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5 盐业局 124 盐业市场监督检查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十五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焦作市盐业管理 局 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 5% 每年不少于三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2、是否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3、是否在缺碘地区未按规定销售未加碘食盐;4、是否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假冒伪劣盐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6 人防办 125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或个人 70% 两年一次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6 人防办 126 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河南省实施办法》(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九条:“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电业调度中心 70%  五年一次 查看资料 方案制定情况
新城水厂
中裕燃气公司
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
风神轮胎股份公司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人社局 127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年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机构 100% 1次/年 书面材料与现场检查 1、《2015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原件;
3、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书原件;
4、收费项目、标准及经营收入情况;
5、专职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书》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人社局 128 就业促进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公共服务机构 30% 1次/年 现场和书面检查 各项就业政策和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监督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人社局 12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焦政办〔2015〕5号)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80% 1次/年 现场和书面检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发放、政策咨询、权益保护等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人社局 130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0%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人社局 131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监督检查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0% 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工伤职工管理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7 人社局 132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省部属、市属用人单位 2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调取相关资料等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八)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况;(九)企业是否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十)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8 林业局 133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区内相关单位 100% 1 现场检查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
1、森林防火组织建设;
2、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
3、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4、是否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9 商务局 134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商务局 成品油经营企业 5% 每月2 次 现场检查 (一)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是否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是否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是否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是否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是否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是否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是否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29 商务局 13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5% 每月2 次 现场检查 起30日内是否办理备案;(二)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是否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签订购卡协议;(三)是否实名制购卡;(四)购卡信息是否保存5年以上;(五)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是否采用非现金方式购卡;(六)单张记名卡限额是否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是否超过1000元;(七)记名卡是否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是否少于3年(八)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是否将资金退至原卡;(九)发卡企业是否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十)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十一)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是否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是否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十二)发卡企业是否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十三)发卡企业是否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36 船员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地方海事局 船员、船舶 60% 每半年一次 船舶开航前检查 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37 浮桥安全运营监督检查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市交通运输局航务处 焦作市辖区2家浮桥水运企业 50% 每月一次 管辖通航水域检查 船体、链接销、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锚泊设备、船名载重线、信号照明设备浮桥两端设有描述准确、规范的过桥安全须知及限速、限重、限 距、限宽等警示、标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38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市地方海事局 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员、船舶、单位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100% 日常巡查 管辖通航水域检查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等30项涉嫌违法行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5、《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39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市地方海事局 焦作市辖区5家水运企业 60% 每月1次 管辖通航水域检查 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垃圾处理装置、防止船舶主机空气污染检查。
140 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3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100% 日常检查 市局组织,公司配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未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41 出租汽车路面营运行为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出租汽车及经营者 100% 日常检查 路面稽查 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42 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出租汽车及经营者 企业总数的1/3 1次/月 路面检查与到公司抽查相结合 营运设施、安全设施、车容车貌、营运证件等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143 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出租汽车企业及继续教育机构 总数的1/3 1次/月 现场查看资料和走访 公司档案、经营行为、经营服务、安全稳定、履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44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5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查看资料和走访 企业档案、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道路运输源头业务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45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正)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客运企业 5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查看资料和走访 企业档案、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道路运输源头业务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46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机动车维修企业 9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企业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源头业务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4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货运站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5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查看资料和走访 企业档案、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道路运输源头业务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4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驾驶员培训机构 5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查看 驾培安全机构、制度、台帐,教练员在岗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驾培服务模式改革执行情况,学校基础台帐,档案资料。 道路运输源头业务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49 道路运输路面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修正)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支队) 道路运输车辆及从业者 100% 日常管理 路面稽查 客货运输路面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路面经营活动及货运源头超限运输情况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50 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运输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154号令)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支队) 货运源头企业 64% 不少于每月一次 主动上门 一、监督检查货运车辆驾驶和货物装配载、车辆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路面经营活动及货运源头超限运输情况监督检查
151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支队) 管辖范围内高速、干线及农村公路 100% 日常管理 路面巡查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权 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52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路产巡回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市公路管理局 管辖范围内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100% 日常管理 路面巡查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路产 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监督检查
153 超限运输车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支队) 货运车辆 100% 日常管理 路面稽查 货运车辆路面超限运输行为
154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焦作辖区县道以上、高速公路以下纳入政府监督范围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10%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开展情况,拟定为每季度至少1次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抽查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0 交通局 155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43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6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4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4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焦作辖区县道以上,高速公路以下纳入政府监督范围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10%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开展情况,拟定为每季度至少1次 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督查中对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查,对施工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具体督查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工程实体等方式进行。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1 知识产权局 156 专利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焦作市知识产权局 企业及市场 药店主体不少于八家;超市主体不少于八家 一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或专利侵权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2 住建局 15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 100% 78 现场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2 住建局 15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单位 100% 100 现场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59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检测机构 100% 50 现场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及经营门店 1% 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及经营门店 1% 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及经营门店 1% 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五条: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及经营门店 1% 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及经营门店 1% 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及经营门店 1% 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1 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交易行为的检查
(使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经营主体 1%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1 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交易行为的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拍卖活动的经营主体 1%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1 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交易行为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提供交易服务的经营主体 1% 一年一次 现场
检查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1 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交易行为的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从事文物经营主体 1%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市场主体 3% 1次 随机检查 抽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 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 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 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四) 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十七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场主体 3% 1次 随机抽查 抽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 3% 1次 随机抽查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市场主体 3% 1次 随机抽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所有市场
主体
1%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所有市场
主体
100% 一年一次 现场检查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10% 一年至
少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网络检查等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2 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场所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在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 3% 一年至
少一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3 市场主体公示
信息抽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气功师的信息不准确的……”、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第六条:“企业未按照……”、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企业 不少于3% 每年至少一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3 市场主体公示
信息抽查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气功师的信息不准确的……”、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企业 不少于3% 每年至少一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3 市场主体公示
信息抽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共识信息的检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经营管理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的外国企业……”、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企业 不少于3% 每年至
少一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163 市场主体公示
信息抽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少于3% 每年至
少一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3 工商局 164 市场主体公示
信息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 县级以上
工商部门
个体
工商户
不少于3% 每年至
少一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
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序号 部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34 文广新局 164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 一月2次 现场检查 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165 全市营业性演出市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 一月2次 现场检查 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166 全市印刷复制市场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 一月2次 现场检查 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167 全市网络游戏检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 一月2次 现场检查 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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