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8   文号:焦发改资源〔2017〕194号   来源:焦发改资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市县区节能审查权限。进一步明确全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权限,自文件转发之日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含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构负责。

二、节能审查与能源(煤炭)消耗总量挂钩。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对新建用煤项目实行减量替代。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及时将能源(煤炭)消耗增量指标分解给各县(市)区(一体化示范区),各县(市)区(一体化示范区)审查通过的项目能源(煤炭)消耗增量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指标。

三、完善节能审查信息统计上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县(市)区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在每月30日前,将本级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不定期抽查、巡查等方式,督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对重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年度节能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

                        

2017年5月3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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