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46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464号)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9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