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焦政〔2017〕21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9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29 16: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河南省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双创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打造焦作发展新引擎,增强焦作发展新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建设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

1.实施创新创业载体升级工程。支持和鼓励企业、高校、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结合“互联网 ”行动计划,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和APP、微信等创新模式,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在3D打印、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数字教育等新兴业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支持整合各类园区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街区等资源,改造提升成为有特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2.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制定《焦作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并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主体建设

3.加大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主体奖补力度。从2016年开始,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按政策规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奖补制度。对促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如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及类产业开发区(集聚区)升级为高新区的奖励或补贴,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三、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准入便利化

5.积极推进多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

6.减免初创企业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7.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行业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四、鼓励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8.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各类孵化载体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设施、减免相关费用,根据上年度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数量和效果,给予其不超过20%的运营成本补贴;支持建立创新创业企业(人才)团队,对参加国家、省级创新大赛决赛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奖企业(团队)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支持和鼓励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导师,并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

9.加强人才引进合作共建活动。对引进的市外博士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才,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实际贡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引进或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实际贡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

10.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涉外授权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获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11.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12.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咨询等服务机构。凡在焦作市辖区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焦作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13.发展文化科技融合服务业。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14.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业示范工作。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适当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只能享受一次。

六、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

15.探索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科技融资风险、科技贷款贴息等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科技融资担保资金的作用,提高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

16.落实国家支持创新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依照规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7.营造支持创新创业文化氛围。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高校、大企业等举办或参加各种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创业文化氛围。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科技创业雏鹰大赛获奖创业(团队),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18.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勤劳品质、坚韧毅力。开展“双创”先进人物评选宣传活动,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八、加强工作组织推动与协调

19.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团市委、妇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组织与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

20.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集聚区、高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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