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17]46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望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
(完)